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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需要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
2015.06.26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股权转让所得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居民企业在长期投资税务管理中,应区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以避免纳税风险。笔者总结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务管理中需要区分两类收益的情形,供纳税人参考。
       (一)被投资单位清算时
       被投资单位清算时,投资方分得被投资方剩余财产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另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因清算而处置股权,应按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签字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享受免税待遇。
       案例1: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支付1200万元溢价购入乙公司全部股权,当日,乙公司净资产1000万,其中,注册资本500万,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2014年12月,甲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对乙公司进行注销清算。经清算可分配财产15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750万元。
      解析:甲公司享有全部的可分配财产25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750万元,确认股息红利750万元,可享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待遇。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500-750-1200=550万元,须缴纳企业所得税550*25%=137.50元。
       (二)企业发生重组时
        投资人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情形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一般重组要将股权处置进行相应股权转让或清算的所得税处理,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按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等后余额计税。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按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处理,区分转让所得与权益性投资收益。
       案例2:2014年6月,甲公司以13000万元货币资金购买A企业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4000万元,B公司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计税基础为7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完成后,B公司注销。B公司现有职工随着资产转让,一并由甲公司接收并负责安置。
       解析:案例属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B公司要清算处理。B公司转让后不再存在,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B公司首先进行清算处理。清算所得为(15000-7500)+(2000-2000)=7500(万元),清算所得税为7500×25%=1875(万元),清算损益为7500-1875=5625(万元),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为15000-2000-1875=11125(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0+5625=6625(万元)。
      被合并企业股东A企业应按清算处理。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该案例中,A企业作为原股东获得1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中1875万元用于B企业缴纳清算所得税,实际确认所得为11125万元,其中6625万元为累计未分配利润,属于股息性投资所得可享受免税待遇,投资转让所得11125-6625-4000=500(万元),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有关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案例3:甲公司于2010年7月向一广告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由于甲公司经营战略调整,2014年7月,甲公司决定将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广告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1200万元,甲公司实际分回现金1600万元。
      解析: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甲公司分回的1600万元现金中,10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股息所得(2000+1200)×10%=320(万元),剩余的280万元(1600-1000-320)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纳税人应需要注意的是,股息所得只能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而不是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比例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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