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并提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据此,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对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表达了观点。
比如四川: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最近,北京国税在营改增答复中明确回应: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我们来看看36号文:
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没有?两条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是不同的,在服务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在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中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人(即包含自然人)。而贷款服务属于“服务”的范畴。
因此,北京国税的答复是符合36号文表述意思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确实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哪怕在目前贷款利息不能抵扣的状态下,36号文给自然人无偿借款打开的一个“缺口”可能会给不少人留下“筹划”的想象空间。但我们必须说,政策确实就是这样规定,我们应该尊重它,至少在它有效的时间里。对吧?
作者: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 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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