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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企业的挑战与机遇
2013.01.14

                                                          作者:中汇税务所事务所合伙人 王冬生 赵岩
 

      上海及今后北京等地的增值税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企业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况:对非试点地区同行业企业的影响;对非试点地区接受相关劳务企业的影响。由于本文仅仅是提供一个分析问题的思路,我们还是以交通运输业为例。

      尽管上海的改革会推广到其他地区,但是改革没有确定的时间表,在其他地方试点之前,做上述分析还是有必要的。

一、非试点地区同行企业面临的挑战

      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的行业及适用税率是:有形动产租赁17%;交通运输业11%;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6%。

      为分析方便,以非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为例,上海的交通运输企业改革后,对非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有什么影响呢?如何应对呢?

      分析上海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首先要分析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可能做出的选择。

      假定位于非试点地区的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非试点地区乙公司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支付的运费是10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7%,7元作为进项税,93元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100元是含税价,如果换算成不含税价,可以抵扣的百分比是多少呢?假定抵扣率是X,则

      100=93*(1+X) X=7.5%

       仅仅从抵扣比例也可推断改革对乙公司的不利影响。

       上海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适用11%的税率。如果支付含税的运费还是100元,可以抵扣多少进项税呢?

       100/(1+11%)=90.1 90.1*11%=9.9

      也就是说,在支付含税运费100元 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接受非试点地区运输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只有7元,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是93元,而接受上海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作为进项税扣除的有9.9元,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为90.1元,可以节省成本2.9元(93-90.1)。

      显而易见,在运费的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接受上海运输企业提供的劳务,比接受非试点地区运输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节省运输成本,试点地区对非试点地区的同行业企业提出了挑战。

二、非试点地区同行企业的对策

      面对上海增值税改革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非试点地区的乙公司如何应对呢?当然最好的办法是推动当地政府进行同样的改革,但在改革实施之前,可以考虑的措施有3个:降价、与上海的同行合作、自己在上海设分公司。

(一)、降价

      价格似乎永远可以作为竞争的手段。甲公司在选择时,尽管首先考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大小,但是最终的决定因素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运输成本的高低,如果乙公司能使甲公司保持与接受上海运输企业服务同样的税前扣除成本,则可以避免上海改革对自己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降价,降到使甲公司运输成本为90.1元的水平。假定降价后的运输价格为X元,则:

        X-X*7%=90.1 X=96.9元

       将运费价格由100元降到到96.9元时,可以使甲公司与接受上海运输企业含税运费100元时同样的税前扣除成本90.1元,可以保持竞争力不受影响。

       当然,在考虑价格水平时,应参考上海企业的运输价格,一个基本原则是,只要自己的价格使甲公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运输成本与接受上海运输企业劳务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相同,就可以避免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与上海的同行合作

       所谓与上海的同行合作,就是乙公司将承揽的甲公司的业务,先由上海丙公司承接,然后再由上海丙公司将其承揽的运输业务交由乙公司实际提供,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给丙公司开具运输业发票。乙公司这样做,也许比直接降价好一些。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交通运输业可以差额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丙公司给甲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含税运费是100元,其中价款是90.1元,销项税是9.9元。丙公司再将其中的98元支付给乙公司,那么丙公司的销售额应该是2元,其中计算的销项税是:

       销项税额=2/(1+11%)*11%=0.2元

       运费收入为1.8元

       那么,乙公司给丙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丙公司还可以计算进项税抵扣吗?应该不可以,因为丙公司已经将支付给乙公司的运费扣减了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如果再计算进项税,就是重复计算了。

       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是

       98*3%=2.94元

       对乙公司而言,如果能按照上述方法处理,比降价好一些。

(三)、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与上海的同行合作,毕竟要承担客户流失,肥水外流的风险,可以考虑在上海设立一分公司,既可避免客户流失,也可防止肥水外流。

       如果设立分公司,应尽快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上海对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如果不到500万元,但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设立分公司,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转由分公司办理,以尽快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其他地区接受劳务的企业面临的机遇

      对其他地区接受劳务的企业而言,由于上海某些劳务已经改征增值税,可以考虑是否选择请上海的企业提供类似服务,如果其他情况,如服务质量等大体相同,可以比较运输费用成本,在接受北京乙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抵扣7%和接受上海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抵扣11%的情况下,选择运输成本较低的服务提供商。

      当然,选择服务供应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比较成本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