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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系列观察之三:电商征税
2015.01.21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诸多条款涉及电商征税,电商征税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汇税务根据实务经验分享对电商征税的难点,通过分析征管法修订中相关条款,认为这些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商征税诸多难点,并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但仍有诸多征税要素要深入研究,建议电商利益相关者关注这一改革进程,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一、电商征税的难点

        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一直存在争议,中汇税务认为基于经济实质、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纳入征税范围。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都是一种交易活动,只是实现方式的不同,同时法律应对本质上相同的交易行为同等对待。但电子商务由于交易的隐秘性、随意性、不固定性、虚拟性等特点,存在纳税人身份难以确定,征税管辖权难以划分、交易凭证难以审查、交易信息难以获取,导致部分电商交易游离于征管之外。而此次征管法修订中涉及的电商条款,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难点,透露出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已基本达成共识。

        二、涉及电商相关条款

        征管法意见稿有关电商条款,主要涉及税务登记、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第三方信息获取等内容,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主体确认、交易凭证审查、交易信息获取等诸多难点。

        征管法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该条款表明电商需公开税务登记,即负有纳税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该条款意味着电子商务虚拟化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来纳税人可以据此作为记账依据,税务机关可以据此确定税额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七)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上述条款为解决电子商务涉税信息难掌握的征管难题奠定了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第三方提供电商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等涉税信息。

        三、电商征税对相关纳税人的影响

        电商交易体系中,除了买家之外,主要包括:1、B2B平台及平台中的卖家;2、B2C平台及平台中的卖家;3、C2C平台以及平台中的卖家。

        对平台的主要影响,包括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其平台上注册的卖家涉税信息和协助税务机关检查,这将增加一定的遵从成本。此外,对于跨国电商平台,随着跨国电商商务的发展以及商业模式地不断创新,要更多地面对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

        对于B2B和第B2C两类情形中的卖家,在法律上都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进行经营,已纳入征管范围。由于其较低地遵从度和税务机关对其信息流、资金流和物资流管控的缺乏,逃税情况可以说比比皆是,此次征管法修改的有关条款,显然会对其产生明显的威慑力,税务风险的暴露概率大大增加。

        对于C2C中的卖家,大多是没有登记注册的自然人,要求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并在网页中公开税务登记等规定实行后,将不再游离于征管体系,影响最大。该类纳税人往往纳税意识较低,税法遵从能力也较弱,同时随着未来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的税制改革,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其税务风险不可小觑。

        四、小结

        征管法修改为解决电商征税难题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电商征税在实体法中还有征管对象、纳税环节、税收管辖、纳税地点等具体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中汇税务建议电商利益相关方应更多关注这一税法变革的进程,并根据客观情况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

 

        本文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