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现就52号公告进行解析。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5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解读,52号文件发布的背景是:为统一责任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更好地促进企业化解经营责任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主要内容及解析
52号公告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将在以后工作中引起税企争议,即 :“2018年之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否可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检查时,是否会以此文件从2018年度开始有效为借口,做出2018年之前企业发生的此类保险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结论?
笔者认为,根据52号公司发布背景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相关政策解读,已经明确“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因此,不管是2018年之后还是2018年之前都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如果在2018年之前由于政策未明确,而未在税前列支实际发生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则可按规定追溯到实际发生年度,对少列支的保险费用进行重新申报处理。
同时,笔者也提醒各位纳税人,“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应按财产保险缴纳印花税。
作者:中汇开来(河南)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张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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