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和大家交流的是,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针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账载金额减去年初金额,这个计算的数字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政策含义。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202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是这样展示的:
在原先表格中,直接展示的就是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载金额。通过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比较进行纳税调整。
那在2020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我们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展示规则就不一样了:
在2020年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让我们直接填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载金额,而是先让我们填报“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3列)和“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4列)。最后在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中,4-3体现了这个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变化的金额。
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首先要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对于“4-3”即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这个数字究竟表达的是什么含义:
1、仅仅表达的是会计上针对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
2、包含了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当期贷款损失核销影响损失的金额和以前年度核销贷款当期收回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即属于这三个效应的合计数。
这个问题大家必须首先要搞清楚,否则后面听课的时候,包括我们去论证填报逻辑的时候就会混淆。很多人对我们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BUG终于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完善了——我们一起看看新规则如何进行填报》这篇文章中提到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收处理原理不理解,实际上也包含对这个“4-3”究竟表达的是哪种含义有误解。
由于“4-3”表达的是会计金额,因此在讨论前,我们对于金融企业会计上针对准备金计提、坏账核销和以前年度核销坏账收回的会计处理规则首先要明确:
1、金融企业核销贷款损失不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而是冲减准备金(包括贷款转让损失):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XX贷款
2、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也不直接进入当期损失,而是增加准备金
借:XX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3、金融企业期末根据当期贷款余额需要保持的准备金金额进行一次性计提进入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减值准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假设2020年初,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是M,年末根据当期各项贷款余额计算出来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数是N。当期核销贷款P,当期收回以前年度贷款金额是T。
下面,我们来看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方式一:就是我们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BUG终于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完善了——我们一起看看新规则如何进行填报》展示的一样,企业核销贷款损失时冲减准备,同时系统自动按同样金额增加计提一笔准备进入损益。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企业增加准备,同时系统自动按同样金额冲减一笔准备进入损益。
借:贷款减值准备 P
贷:XX贷款 P
借:资产减值损失 P(影响损益金额)
贷:贷款减值准备 P
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
借:XX贷款 T
贷:贷款减值准备 T
借:贷款减值准备 T
贷:资产减值损失 T(影响损益金额)
那我们来看一下“贷款损失准备”这个账户的变化:
我们知道,贷款损失准备账户的期末金额N是根据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算出来的。因此,期初是M,期末是N,我们假设N-M=S。因此,企业会计期末账务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S(影响损益金额)
贷:贷款减值准备 S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我们上面的那个账务处理,S的政策含义就很清晰,他不包括当期贷款损失核销金额,也不包括当期收回以前年度贷款增加损益的金额。就是针对年初和年末贷款资产余额的变化,当期计提或重回的准备金的金额。
但是,有人会质疑我们的账务处理方式,大家会说,我们不是这样处理的。我们平时贷款核销就直接减少准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就增加准备,然后就是期末一次性补计提准备。那我们就来看一下方法二:
企业核销贷款损失时冲减准备:
借:贷款减值准备 P
贷:XX贷款 P
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时增加准备:
借:XX贷款 T
贷:贷款减值准备 T
好了,我们在年末补充计提前来看一下“贷款损失准备”账户的变化:
我们来看一下,不管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金额M和期末必须要达标的金额N,这两个数字是不变的。
也就是M对应的就是“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3列),N对应的就是“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第4列)。
如果你的账务处理是这样,那期末准备计提进入当期损失金额就不一样了,假设是Q:
借:资产减值损失 Q
贷:贷款减值准备Q
但是请注意,不管怎么账务处理,我们强调的是,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M和期末数N是不变的:
按照第二种方法,我们来看一下:
M-P+T+Q=N
那“4-3”也就是N-M=Q-P+T
对比我们方法一:N-M=S
我们说了,在方法一中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S这个金额就是针对金融企业贷款资产年末数和年初数变化而新增计提的准备金金额,不包含当期贷款核销和收回的因素。
那如果我们用方法二呢,N-M=Q-P+T
这里我们要注意,在方法二中的Q就是包含三个因素的金额:1、贷款资产期初数和期末数变化而增加(减少)计提准备金的金额;2、当期核销贷款的金额;3、当期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的金额。
但是,在方法二中N-M=Q-P+T,这个金额一定是等于方法一中的S的。原因很简单,不管哪种方法,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期初数M和期末数N都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这里就要告诉大家这样一点,不管各家银行对于准备金核算的会计方法有什么样的差异,在2020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中,“4-3”即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账载金额)就是仅仅表达了会计上针对当期贷款余额变化,新增计提的准备金进入当期会计损益的金额的含义,不包括贷款损失核销和收回对损益影响的金额。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更多与本文有关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电话:010-579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