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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产品流转 探寻税收政策新思路
2021.03.18

为了实现全面小康,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农业一直保持着良性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农业总播种面积为165930.66千公顷,农业总产值66066.4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6.7%,年均增长率7.5%,比2018年提高了将近两个百分点。然而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对农业生产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影响了农业产业链中的运输环节,致使农产品运销受阻,出现了产销对接问题。对此,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畅和农产品的供应保障。实质上,在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农产品流转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等文件,现将有关农产品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进行进一步梳理,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农产品流入企业(发票)

在探讨购进农产品相关的税收政策之前,我们先梳理一下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包括生产、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而税收政策对农业及农产品的优惠扶持,已经不是简单的对农业生产者及特定的农产品进行优惠,更延伸到了农产品的各个流通环节。下文将通过分析每个环节中购买者和销售者的经济行为来阐述相应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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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环节:农产品从生产者流入批发商手中,从税收政策上来说,对特定的纳税人,即对于销售方(生产者)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惠政策——免征其销售自产农产品(或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增值税,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具体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而对于购买方(批发商),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在批发和流通环节:农产品从批发商流入零售商手中,又从零售商流入消费者手中。从税收政策上来说,主要对销售者销售的特定的农产品及其特定环节给予优惠政策,即对在批发、零售环节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而对于购买方来说,若购买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则取得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

二、农产品流出企业(抵扣)

由于增值税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每个环节都形成了抵扣链条,在链条尾端的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所以税收政策上需要对企业农产品的流出如何抵扣做出规定。对于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有以下几种流出企业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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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途径:企业自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税法上属于增值税链条上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故对于购进农产品带来的税额,应自行承担,无需进行抵扣。

第二种途径:企业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将农产品加工为13%税率的货物再销售。这种情况下,企业购进农产品是为了作为原材料,进一步加工为13%税率的货物,例如蔬菜罐头。在税收政策上的抵扣规定是加计扣除,即可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专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扣除率计算的税额,企业实际操作时应在购进时抵扣9%,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再加计扣除1%。

第三种途径:企业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将农产品加工为9%或6%的货物或服务再销售,例如餐饮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抵扣规定是按照专票上的税额或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四种途径:企业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既用于加工为13%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税收政策上要求企业能够分别核算,用于加工13%货物的农产品可适用加计抵扣政策,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则按照途径3的方式进行抵扣。

第五种途径:企业直接销售购入的农产品,按照途径3的抵扣方式进行抵扣。

第六种途径:企业既在销售农产品的同时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尤其是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等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上规定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才可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未分别核算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第七种途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将其作为原材料加工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税收政策上规定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前述产品,都实施核定扣除。对于该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有以下几种途径:

其一: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税收政策上规定企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其中,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其二:直接销售。税收政策上规定企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其三:作为原料生产货物。税收政策上对该用途的抵扣有三种方法。

方法1:投入产出法。

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方法2:成本法。

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其中,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方法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核定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以上便是梳理的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购进农产品扣除的相关规定,为方便读者查阅,将上述情况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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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对于企业来说,农产品的流入流出,需要关注不同的税法侧重点,对于农产品的流入,需要关注相关发票的开具,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以此来作为抵扣依据;对于农产品的流出,企业则更多的需要关注如何抵扣,是正常抵扣,还是可以按照加计抵扣政策、免税政策等优惠政策进行抵扣。

通过梳理有关农产品流转的相关税收政策,引发笔者更多的思考,税收优惠作为调节手段,其法律实质是保证农业发展、保证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而现行税收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效果,但社会需求的多样化,消费者的需求不再单一,不再仅限于温饱的基本需求,更加追求高品质的体验感,注重农产品所带来的附加价值。例如农产品的精美包装并没有使农产品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同时加大了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此时农业生产者面对市场需求变化改变销售方式,不按斤数来销售,而按照盒数来销售,此时应该如何计税、如何抵扣呢?显然现行的税收政策还没有跟上需求的变化,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略显缺陷与不足,而如何把握税收制度制定的尺度,如何在完善农产品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能保持初心,既保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又不会对市场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还需要税务工作者群策群力,共同为农产品的流转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助理  任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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