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3日为进一步加大制造业的投资力度,国家颁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文件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先进制造业可能还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同时享受加计抵减、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A、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根据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对于销售额的口径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中解释道:二、关于加计抵减:(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具体操作流程: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样式见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附件1)。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对于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上述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B、如何同时享受加计抵减、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1.出口退税的进项税是否能加计抵减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故出口退税的进项税不能享受加计抵减5%。
2.即征即退的进项税是否能加计抵减5%?
当纳税人具备当前有效的即征即退备案资格时,在正确填写《附列资料(二)》后,《附列资料(四)》第6行、第7行“本期发生额”都允许填写,故即征即退的进项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5%的税收优惠。
注意如果企业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应分别核算一般项目进项税额和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应分别计提相应的加计抵减额,并分别抵减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应纳税额。
即征即退业务加计时,应先计算加计再计算即征即退金额,在即征即退业务中进行加计,对公司实际上并未叠加享受优惠,只是优惠力度孰大享受: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包含加计抵减的金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0%-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包含加计抵减的金额)
简单可理解为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多抵减了,即征即退税额就少了;可抵扣进项税额少抵减了,即征即退税额就多了,并未叠加享受优惠。
3.如何划分三类优惠项目的进项税?
既然出口退税的进项税不能享受加计抵减,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需分别核算,分别抵减,那么如何划分三类优惠项目的进项税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同时根据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结合两个文件来看,如果企业同时享受加计抵减、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对于进项税的划分,可以按照能直接对应的就直接对应,无法划分按销售额比例分摊的原则进行。
由于账面确认收入和纳税申报收入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性差异,销售额比例是按照账面确认的销售额还是增值税销售额呢?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中对于销售额口径的解释:“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故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增值税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
C、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有企业问,如果本单位进项税一直处于留抵状态,进项税额加计5%后一直未使用,该部分金额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吗?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参照上述回答,只有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享受进项税加计5%的时候才需要做相应账务处理,若企业进项税一直处于留抵状态,平时只需记入备查账,待该项政策结束后,如仍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加计额度,则该额度作废,不能再进行抵扣。
建议企业对于加计抵减金额的实际享受情况做好备查登记处理。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朱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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