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17〕4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2017年10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的意见》(浙国税发〔2017〕120号),明确提出“对纳入省级重点辅导企业清单的企业,除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布置的专案检查或涉税举报外,暂缓安排税务稽查”。文件下发后,有些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的拟上市企业,仍被列入税务稽查名单,企业颇有抱怨。
为帮助众多拟上市企业解决此忧虑,中汇浙江所总经理袁小强先生查阅相关文件并进行充分调研,以浙江省国地税特约监察员的身份向税务部门提交《关于贯彻落实“对纳入省级重点辅导企业清单的企业暂缓税务稽查”政策的建议》,该文分析了浙国税发〔2017〕120号未执行到位的客观原因,并提出了两项建议:一是明确省级重点辅导企业清单的范围;二是加强税务机关与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悉该建议后非常重视,与省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就省级重点辅导企业清单确认范围、工作联动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会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是由省金融办抓紧确定省级重点辅导企业清单;二是省级重点辅导企业清单由金融办动态更新,实时传递给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该意见已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建议人。
因此,拟上市企业在被浙江省金融办列入省级重点辅导企业清单后,可以暂缓接受税务稽查,但不排除因专案检查或涉税举报而要求进行税务稽查的情况。拟上市企业应正确对待此项“优待”,对自己做出更高的税务合规性要求。如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税务问题可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