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2.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应如何处理?
答: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扣缴义务人准确办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提供了身份验证功能,该功能目前正在试运行,即使存在身份验证信息不通过情形,也不会影响正常申报,系统验证结果当前仅供参考,请自行核对员工身份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3.个人离职取得竞业补偿金,能否按照离职补偿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竞业补偿金性质不同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文件执行,应在取得收入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4.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是否有进行调整?
答: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均可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5.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扣除费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执行5000元/月的扣除标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7.外籍个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属于“全市通办”纳税人服务厅办税事项。外籍人员如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到全市任意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2.外籍个人已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通过实名认证后,可使用用户名、密码登陆全市任意一台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机后,自行打印所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 外籍个人可下载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客户端,通过“网上开具完税证明”模块自行下载打印完税证明。
8.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务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