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8]70号)文件精神,决定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征政策。具体如下:
一、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二、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请各单位相关人员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