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符合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请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并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关联申报篇
一、关联申报的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的期限
企业需在2019年5月31日前,就2018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和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期限一致)。
三、关联申报的报送方式
企业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也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进行关联申报。
为避免征期办税服务厅较长的等候时间,建议广大纳税人选择电子税务局端申报,足不出户,尽享高效便捷。
四、需申报表单
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除必须填报表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表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表G101000《关联关系表》3张表单外,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其余表单。
五、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重点关注该类风险特征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第3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六、温馨提醒
1.关联方并不仅指企业,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2.纳税人必须先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
3.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并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出现临近截止日期网络拥堵的情况。
同期资料篇
一、同期资料的类别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一个企业需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重要提醒: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若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要求的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三)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二、豁免条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三、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限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任何问题的,都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