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Vision->Inform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解答减税降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08.23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了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减税降费效应持续显现。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解决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中的困难,今天我们邀请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总审计师梁维忠等政策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事宜,欢迎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

嘉宾: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通过这一平台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梁维忠总审计师,您好。近年来,国家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升级,陆续出台了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梁维忠总审计师: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多项促进大众创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现出减税幅度大、支持力度强,政策效应明显的特点。

梁维忠总审计师: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范围和享受优惠的力度;二是出台了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和有条件的允许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延长至10年;五是将所有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至8%;六是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抵免政策;七是出台了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八是出台了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九是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十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网友:公司2017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的最后一年,2018年未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那么2016年度的亏算如何结转弥补,是可以向后结转5年还是10年?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5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因此,只要企业2017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论2018年是否具备资格,2016年度的亏损均可向后结转10年进行弥补。

网友: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网友:单位2019年购买了一台二手设备用于产品生产,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00万元,请问我们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新”购进不同于购进“新”,“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你单位2019年购进的金额200万元的二手设备可以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网友:我公司是模具制造企业,2018年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对员工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听说税前扣除比例发生了变化,请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网友:公司2018年进行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在处置原来生产设备时发生了资产损失,请问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才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些损失呢?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自2017年度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留存备查资料的内容,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条款执行。

网友:公司2018年投保雇主责任险,缴纳了10万元的保险费,取得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请问雇主责任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吗?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度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扣除比例限制。

网友:我们公司是小微企业,听说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有很多表不用小微企业填报了,想问一下具体哪些表不用报了,哪些表是我们必须要报的呢?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嘉宾: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请参照执行。

网友: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办公用品时,为了节约成本,都是从一些个体户手里购买,他们通常无法给我们开具发票,只能出一个收款收据之类的凭证,请问我们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请参照以上标准,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判断执行。

网友: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网友:我们是保险企业,请问最新的关于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是怎样的,扣除比例有调整吗,超过比例部分是不是不得扣除呢?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网友:我们是一家私营的污水处理厂,主要承揽一些排污企业的污水净化业务,有时也从政府揽一些活,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

嘉宾:《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嘉宾: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嘉宾: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请参照执行。

网友: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政府在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请问到底什么是小微企业,据说2019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很大的优惠,那么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嘉宾:“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网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嘉宾: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2019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网友:据说2019年开始实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请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我公司是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在沈阳,我们财务上独立核算,税收上独立纳税,请问我们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嘉宾: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网友:我们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嘉宾: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迭加享受。

网友: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企业应如何判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嘉宾: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网友:我单位是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嘉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网友:想问一下,如果我单位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在2023年以后年度取得利息收入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

嘉宾:铁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债券,在债券发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投资者都会取得利息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仅限定铁路债券的发行时间,未限定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时间。因此,只要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在2023年以后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来源: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