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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之大病医疗,相关票据定要收好!
2019.09.26

近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该政策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同时明确了电子票据信息的填列内容,对于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什么是大病医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政策中,对可以扣除的支出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在医疗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栏次里,直接列示“个人自付”的金额。

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项金额的勾稽关系为: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扣除金额与对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此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支出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条件,方便了纳税人的信息填报和资料留存,也便利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和信息比对。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3.《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