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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助您渡过难关
2020.04.03

1.问:我们是一家酒店,经营范围包括住宿和餐饮,受这次疫情影响较大,请问税收方面有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并可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用和其他税费减免。

2.问:酒店企业年前准备了大量食材,准备春节期间供客人消费,但因疫情影响,大部分客人临时取消预订且生意冷淡,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不需要,受疫情影响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无需做进项转出。

3.问:受疫情影响,酒店企业部分食材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如果可以需要报送什么资料吗?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4.问:因为有些客户住宿需要专票,我们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5.问: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6.问:我们酒店还购买了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