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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带来的一系列税务问题,处理方法看这里!
2020.04.24

疫情期间,口罩成为生活、工作必需品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税务问题。本文集纳了多个问题解答,包括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相关政策依据等多样内容,供您参考。

案例一:疫情期间,某企业系一般纳税人(下同)购买口罩一批发放给员工,通过银行支付购买口罩款20.34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400

   贷:银行存款 203400

2.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的口罩属于特殊时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税前列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案例二:疫情期间,某企业复工之后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给上班的员工发放口罩补贴20.34万元,让员工自己购买口罩。

1.税务处理

企业以该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各项口罩补贴等,均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案例三:疫情期间,某企业购进口罩一批用于捐赠,通过银行支付购买口罩款20.34万元,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某承担防控工作的医院。

1.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400

   贷:银行存款    20340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034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3400

2.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口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则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增值税上不作视同销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3.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TIPS(建议)

如果企业是直接向某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的,需取得被捐赠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案例四:2月份疫情期间,某企业购买口罩生产机转产口罩,通过银行支付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已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3月(假设折旧10年):

借:制造费用 8333

   贷:累计折旧 8333

2.税务处理 

企业新购置的口罩生产机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以后年度根据折旧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3.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案例五:某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向防控部门运送口罩,收到因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收入共计10.9万元。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109000

2.税务处理

运输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3.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来源:宁波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