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哪些事项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疑点,一直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日前组织的避税疑点分析会的讨论结果来看,企业避税疑点常见于关联借贷、关联购销和关联劳务这三类业务中,出现关联投资性质判断不准确、关联购货方实际税率较低、关联劳务不属于受益性劳务等问题,都可能被税务机关怀疑存在避税疑点,需要引起企业足够重视。
财务费用金额较大,可能资本弱化
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形式愈发多样,比如关联方委托贷款、集团资金池、“统借统还”、内保外贷、背靠背贷款等。建议企业在发生关联借贷业务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关联债权投资,避免因存在资本弱化嫌疑遭到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企业于2018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注册资本一直没有到位,实收资本为0。2020年5月底,主管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查询A企业汇算清缴数据时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出现大额财务费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支财务费用20多万元,到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财务费用则高达300多万元。
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费用是由利息支出构成的,A企业在注册资本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有大额利息支出,很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比如,财务费用中包含股东应认缴的注册资本所承担的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可能存在费用化利息支出和资本化利息支出划分不清的问题。
经过进一步了解,A企业于2019年12月向某金融机构借款5亿元,用于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因而产生大量财务费用。税务人员从企业注册资本金额、日常经营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A企业大量财务费用的背后,可能存在税务风险。从特别纳税调整角度来看,还可能存在资本弱化的嫌疑。A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且迟迟没有到位,其顺利获得金融机构5亿元借款的背后,很可能存在关联企业担保、委托贷款等情况。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都属于关联债权投资,要计算其关联债资比,只有在特定比例范围内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即使从形式上看,A企业的借款直接来自于金融机构而非关联方,但实质上仍属于关联债权投资,A企业仍存在资本弱化的风险。资本弱化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是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从事房地产、风电等行业的企业资金用量较大,自有资金往往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因而发生关联借贷业务的频率较高。值得关注的是,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比如关联方委托贷款、集团资金池、“统借统还”、内保外贷、背靠背贷款等。建议企业在发生关联借贷业务时,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关联债权投资,避免因存在资本弱化嫌疑遭到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同时,企业在报送同期资料时,如果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且利息费用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准备好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对本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情况予以说明,否则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关联购买方税负低,可能转移利润
企业与低税地区关联方发生交易是具有特定风险特征的,属于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情况。建议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既要关注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全面参考同行业利润水平,还要注意比较购销双方的实际税负情况。
制药企业B企业为国内某知名制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进行中成药针剂和冲剂类的制造。从金税三期系统的关联申报信息和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来看,B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关联购销业务占比较大,并且随着近些年关联购销比例的下降,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所得税额等指标均呈稳步上升趋势。
经与企业财务人员的深入沟通,税务人员了解到,B企业需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生产特定种类的药品,主要原材料从集团公司购进,关联购进比例最高时接近60%;生产的大部分产品销售给西部地区的关联公司,关联销售比例最高时超过70%。同时,B企业只零星采购一些备品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无其他大宗交易。
税务人员通过比较B企业购销情况后发现,其关联购进的原材料与非关联购进的原材料不同,关联销售的产品与非关联销售的产品也不同,在企业内部无法找到合理的内部非关联购销价格。仅从价格角度来看,无法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可能。进一步分析企业的利润水平,B企业并未出现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盈利状况良好。
截至案例分析时,税务机关尚未将B企业的利润水平与同行业利润水平进行比较。但值得关注的是,购买B企业药品的关联公司位于西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还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明显低于B企业。从集团公司层面分析,企业存在通过关联购销转移利润的动力。
其实,集团公司通过关联购销业务调整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企业与低税地区关联方发生交易是具有特定风险特征的,属于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的情况。建议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既要关注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全面参考同行业利润水平,还要注意比较购销双方的实际税负情况。除了关联企业间名义税率的差异外,如果关联购销业务中的某关联方出现连续亏损、大额亏损,或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财政返还政策等,导致其实际税负显著低于交易中的其他关联方,很可能存在通过关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的嫌疑,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
境内外关联劳务多,可能并不合理
企业在与关联方发生劳务业务时,通常需要考虑该劳务的受益性,进行受益性测试。在开展受益性测试时,税务机关通常会从关联劳务的内容、目的、方式、成果、功能风险和主观意愿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制造企业C企业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各持股50%。由于C企业生产的产品专业性较强、对技术要求较高,所以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同外方股东在生产工艺、技术指导等方面进行较为频繁的联系,每年与集团内多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咨询协议,并固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仅2018年一年,C企业的关联劳务费用就高达8000多万元人民币。
税务机关在深入调查后了解到,C企业接受的关联劳务中有约四成为境外劳务,涉及制造工艺领域内的业务支持、战略协助等,包括生产前期准备支持、研发支持、信息服务、销售指导以及商业投资等业务能力的培养,境外关联方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时长和工作量等指标划分中国境内外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其余六成境内劳务,内容均涉及制造工艺和业务支持,境内关联方分布在上海、大庆等地。
分析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由于C企业关联劳务支出较大,且同时涉及境内、境外关联劳务业务,税务机关需要对其接收关联劳务的情况进行细致的梳理、分析,并开展受益性测试,全面考量其关联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合规性。
根据6号公告的规定,受益性劳务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因此,企业在与关联方发生劳务业务时,通常需要考虑该劳务的受益性,并进行受益性测试。在开展受益性测试时,税务机关通常会从关联劳务的内容、目的、方式、成果、功能风险和主观意愿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如果企业接受的劳务是非受益性劳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