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司是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企业,当前滁州市稽查局已经下发处理决定书,税款(2013年)金额我司已经缴纳,当前电子税务局滞纳金金额比税款金额多16.8万元(我司当前未缴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1.请问我司能否按照税款本金金额缴纳滞纳金?
2.电子税务局超额部分的上述16.8万元滞纳金应该找哪个税务机关进行减免?
如果不在系统减免滞纳金,对我司纳税信用等级将产生重大影响,且不能办理任何退税业务。希望省局领导能联系滁州市局给予解决方案,帮助企业。由衷感谢各位领导!
安徽税务答复:
答: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来源:安徽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