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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01.28

问:母公司B公司持有子公司C公司100%的股权,母公司B的股东有自然人和机构。现希望C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B,使得原先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直接对C公司持股。请问,该吸收合并过程中,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厦门税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企业合并情况较为复杂,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厦门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