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申报时间
正常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特别提醒: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三、申报方式
上海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网上申报渠道:
1.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
2.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9版)
四、申报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