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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和个独变更投资者和合伙人是否需要税务前置?
2021.06.24

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中规定的企业是否包含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企业自然人股东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 

问: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和合伙人需要先申报税费吗?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申报缴税后再办理变更。

来源:惠州税务、佛山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