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1年成立的企业是否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零申报”?
答:2021年新成立的企业不需要在2021年征期进行残保金申报(包括零申报),2022年开始需按年进行申报。
问:北京市残保金是否有相关优惠及缓缴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请问申报残保金时系统默认残疾人数为0,这个可以修改吗?“在职职工人数”这项数据的口径是什么?
答:(1)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界面“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情况自动带出,无法自行修改。若该数据与实际人数不符,请先核实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经过残联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2)“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问: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怎么确定?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是否四舍五入由单位自行决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问:计算残保金时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社保吗?
答:根据统计局文件,工资总额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总额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问:申报残保金是不是以法人为主体?分支机构需要单独申报残保金吗?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个人合伙、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个人、内资个人、港澳台个人、外资个人。如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范围,需正常申报缴纳残保金。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来源: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