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将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契税法》施行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在《契税法》施行后申报缴纳契税的,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二、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的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2021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的契税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