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甲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为A企业与B个人。A企业占10%股权比例,B个人占90%股权比例。双方对甲公司的税后利润(红利)分配作了如下约定:A企业分得90%,B个人分得10%(即持股比例少的多分,持股比例多的少分)。
问:税务机关对于双方没有按股权比例分配税后利润的行为如何处理?即一是否同意这种分配方案?二是由于B个人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避税或者偷税?请提供具体的税收规定。
珠海税务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请按分配情况如实申报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