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餐饮费
出差就餐,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餐饮费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进行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住宿费
在向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等机构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员工所在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可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