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汇税务所事务所合伙人 王冬生洪希娜赵岩
北京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营改增”试点。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深入、准确、快捷、方便地理解和掌握与“营改增”有关的政策和征管问题,我们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编写了本问答。问答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基本问题问答;第二部分:营改增政策问题问答;第三部分:营改增征管问题问答。我们将分两期,就与纳税人直接有关或纳税人关心的问题,通过问答的方式,介绍现行的有关法规。本期问答包括基本问题、政策问题和部分征管问题。共包括以下90个问题:
1、除北京外,其他试点省市各自的试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参与改革的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什么问题?
3、接受改征增值税劳务的纳税人,如何应对营改增?
4、目前与北京“营改增”直接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5、为什么营改增?
6、为什么营业税、增值税并存?
7、为什么在上海最先试点?
8、下一步改革会如何进行?
9、哪些行业参与试点?
10、如何界定参与试点行业的具体范围?
11、哪些企业将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成增值税纳税人?
12、北京不参与试点的营业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提供参与试点的劳务,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是扣缴营业税还是扣缴增值税?
13、境外单位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是否有例外的规定?
14、如何理解机构所在地在北京?
15、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还没有实行营改增的其他地区,总分机构都从事上述行业,总机构应参与营改增试点,分支机构缴什么税?
16、如果分支机构在北京,总机构在还没有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其他地区,总分机构都从事上述行业,分支机构是否参与试点?
17、参与试点的行业各自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18、为什么将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的标准是什么?
19、如何计算500万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和征管上有何不同?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22、小规模纳税人退还的销售额如何处理?
23、外国企业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
24、扣缴外国企业应缴增值税时,是否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26、一般纳税人可否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27、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
28、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仅仅指价款吗?
29、销售额在什么时候需要分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如何处理?
30、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是否可以扣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31、打折时,如何计算销售额?
32、改革前可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在改革后,是否可以继续扣减销售额?
33、扣减销售额时,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34、纳税人在2012年8月31日尚未扣除的金额,是否可以抵减2012年9月1日后的销售额?
35、境内承租方向境外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时,是否可以按照差额扣缴增值税?
36、在什么情况下,核定销售额?
37、如主管税务机关需核定销售额,如何核定?
38、如何理解组成计税价格?
39、什么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40、纳税人为什么要高度重视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41、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42、如何计算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43、如何计算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44、可以扣除进项税的凭证有哪些?
45、什么时间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不得作为扣除凭证?
46、取得上述凭证,是否办理认证等手续,才可以抵扣?
47、是否所有可以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48、为什么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9、是否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扣除?
50、如何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52、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53、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为什么纳税人应高度重视进项税转出?
54、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扣减?
55、什么是应纳税额惩罚性的计算方法?
56、什么情况适用惩罚性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57、为什么应税服务超过500万,应立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58、如何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理解纳税期限?如何理解申报期限?如何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
59、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分几种情况?
60、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没有确认收入,没有收到款项,是不是就不发生纳税义务?
6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2、发生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3、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如何确定扣缴时间?
64、增值税应缴在什么地方?
65、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几种情况?
66、增值税的申报限期是如何规定的?
67、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如何掌握?
68、如果总机构在北京,分机构在其他省市的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总分机构都从事应税劳务,如何计算纳税?
69、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是否是一回事?
70、哪些出口劳务可以适用零税率?
71、适用零税率的出口劳务,是否可以免抵退?
72、适用零税率的出口劳务,征管上有何特殊要求?
73、哪些在境外发生的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74、哪些出口劳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7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
76、如何理解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77、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后,如果发生退款或者补税,如何处理?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78、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
79、为什么增值税免税可能对纳税人不利?
80、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1、什么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2、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给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3、执行期限包含试点之前和之后的跨期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84、试点前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在试点后,是否免征增值税?
8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哪些具体要求?
86、试点后,有哪些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7、对航空运输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8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有哪些调整性的规定?
8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许抵扣的进项税,做了哪些调整性规定?
90、原增值税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9月1日)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问答
1、除北京外,其他试点省市各自的试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试点;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试点;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试点;上海市早在2012年1月1日就第一个试点。
2、参与改革的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什么问题?
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改革对自己税收负担的影响;
改革对自己税后利润的影响;
如何通过价格等措施把改革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跨越8月和9月的合同,如何修改或完善;
如何避免8月份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收入,在9月1日后,分别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如何尽快做好缴纳增值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3、接受改征增值税劳务的纳税人,如何应对营改增?
如果劳务提供方要求提价,底线是不增加自己接受劳务的成本。如果劳务接受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改革前的劳务费是100元,劳务适用6%税率,改革后,如果支付106元,100元作为成本,6元抵扣,则不增加自己的劳务成本。如果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劳务费提高多少,就增加多少劳务成本。
4、目前与北京“营改增”直接相关的法规有哪些?
政策性法规包括以下几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三个附件: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31号)
《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 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 53号)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以上几个文件,尤其是111号文件的三个附件,是需认真学习的法规。此外,《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是关于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原则规定,最好也能看一下。
征管性法规包括: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5、为什么营改增?
营改增主要为了解决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专业分工,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在目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其减税效果,也有助于刺激经济发展。
6、为什么营业税、增值税并存?
营改增的前提是营业税、增值税并存。这种并存的格局是1993设计税制改革方案时形成的,即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其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像中国这样两税并存的情况并不多见。并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控制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二是劳务一般不能像货物那样道道流转,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对较轻。
7、为什么在上海最先试点?
上海第一个提出申请。另外,上海的服务业相对发达,国税与第地税之间的关系容易协调,上海财政承受改革减收的能力较强。
8、下一步改革会如何进行?
增值税无论是其税收原理,还是征管要求,都需要全国各地执行统一的政策。试点实际也呈现一种加速度态势,试点的行业推广到全国的时间不会太久,最晚不会超过2015年,即“十二五”最后一年。其他行业也可能试点。
第二部分:营改增政策问答
9、哪些行业参与试点?
原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参与试点,通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简称1+6。
10、如何界定参与试点行业的具体范围?
交通运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暂不参与改革试点。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属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的湿租属航空运输。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11、哪些企业将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成增值税纳税人?
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机构所在地在北京的提供上述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论是给境内企业企业提供,还是给境外企业提供。
另一类是给北京的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接受境外服务的北京企业,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北京企业给境外企业支付服务费时,应按规定扣缴外国企业或个人应在中国缴纳的增值税,所扣税款,作为自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总而言之,提供上述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就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就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12、北京不参与试点的营业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提供参与试点的劳务,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是扣缴营业税还是扣缴增值税?
扣缴增值税。扣缴什么税,关键是看境外单位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境外单位提供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劳务,境内单位当然应该扣缴其增值税。
13、境外单位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是否有例外的规定?
有两项例外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14、如何理解机构所在地在北京?
机构所在地就是注册地,也就是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
15、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还没有实行营改增的其他地区,总分机构都从事上述行业,总机构应参与营改增试点,分支机构缴什么税?
在北京的总机构如果从事上述行业,则应自9月1日起,改为缴纳增值税。在还没有试点的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从事上述行业,仍按照目前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总分机构可以是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
16、如果分支机构在北京,总机构在还没有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其他地区,总分机构都从事上述行业,分支机构是否参与试点?
在北京的分支机构,如果从事上述规定的行业,则应自2012年9月1日起,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即使,在外地的总机构仍缴纳营业税。
17、参与试点的行业各自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税率为6%
规定的出口劳务,税率为0
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执行上述行业各自的税率。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
增值税中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不同的概念。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简易征收方式。
18、为什么将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的标准是什么?
规范意义上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这要求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但不是所有纳税人都具备此条件。为了满足增值税征管的要求,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划分标准首先是销售额,具体到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而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税〔2011〕111文件附件2规定的不到500万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被废止。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即使不到500万,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9、如何计算500万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的规定还没有出台。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和征管上有何不同?
主要是两点不同:一是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二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权限。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不应包括应纳税额,如果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则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2、小规模纳税人退还的销售额如何处理?
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给劳务接受方的销售额,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自以后应纳税额中扣减。
23、外国企业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
外国企业给北京的企业提供应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北京企业一般负有扣缴义务,应扣缴外国企业应纳的增值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4、扣缴外国企业应缴增值税时,是否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
根据上述公式,在扣缴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时,只能按照相关劳务的税率执行,不得适用3%的征收率。但是,外国运输企业给境内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境内企业支付运费时,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扣缴增值税。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如果销售额包含销项税,则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6、一般纳税人可否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只有在明确规定可以选择时,才可以选择。否则,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7、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在2012年9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在2012年底之前,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8、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仅仅指价款吗?
销售额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将价外收费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为了保护税基不受侵蚀。如不这样规定,纳税人很容易通过压低价款,价外收费的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代为收取的基金和收费,不是纳税人的收入,故不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
29、销售额在什么时候需要分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如何处理?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
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同时提供餐饮服务。否则,主管税局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否则,不得免税、减税。
30、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是否可以扣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扣减当期的销售额,进而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31、打折时,如何计算销售额?
如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2、改革前可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在改革后,是否可以继续扣减销售额?
可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是,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扣减销售额。因为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再扣减销售额,则相当于两头占便宜。
33、扣减销售额时,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应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如企业开具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境外单位的签收单具等。
34、纳税人在2012年8月31日尚未扣除的金额,是否可以抵减2012年9月1日后的销售额?
不可以,应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2年8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9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退还营业税。
35、境内承租方向境外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时,是否可以按照差额扣缴增值税?
不可以。一是根据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应扣缴税额,按照接受方支付的价款计算,二是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可以继续差额征税的地区,不包括境外。
36、在什么情况下,核定销售额?
在两种情况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37、如主管税务机关需核定销售额,如何核定?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8、如何理解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是税务局确定纳税人应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的一种方法。在需要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但是按照前面两种方法又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39、什么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所谓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以无偿的方式提供应征收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等劳务,但是,税务机关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名义上是无偿的,但可能获得了别的经济利益,实际上是有偿的。所以,对纳税人无偿提供的应税劳务,要核定一个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但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劳务,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额。
40、纳税人为什么要高度重视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这是增值税管理中最容易出现风险的两个关键点之一,另外一个点是进项税转出。这也是税务局管理的重点之一。
由于纳税人以为是无偿提供劳务,没有收到价款,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一般不会计算销项税额,这就导致少缴增值税。因此,纳税人需高度重视此问题。
41、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下列五项进项税额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扣除:
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按照运费结算单据注明的运输费用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应税服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2、如何计算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3、如何计算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4、可以扣除进项税的凭证有哪些?
具体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税收通用缴款书。
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时,还应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齐,不得抵扣。
45、什么时间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不得作为扣除凭证?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以后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为,试点以后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了。
46、取得上述凭证,是否办理认证等手续,才可以抵扣?
应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内,到税务局办理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认证通过后,在当月办理抵扣。
47、是否所有可以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不是。下列五类进项税额不得自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48、为什么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为没有与之匹配的销项税额。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都不会产生销项税额。
49、是否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扣除?
不是。只有专用于上述项目,才不得抵扣。如果是与应税项目等混用的,可以抵扣。
具体而言,购进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只有在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其进项税才不得抵扣。
50、如何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应该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不动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5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52、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在取得进项税额时,就可以知道是不得抵扣的,依照规定处理就行了。但是有些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就知道部分是用于应税项目,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购进的水、电的进项税,部分水、电,用于应税项目,部分水、电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何分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53、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为什么纳税人应高度重视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只要取得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的凭证,在认证通过后,就可以抵扣。这就可能导致已经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又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抵扣进项税的原材料,还没有用完,就被盗了,则与被盗部分的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尽管已经抵扣了,但是要从发现月份的进项税额中扣除。如果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之所以要高度重视进项税转出,是因为这是容易出现少缴增值税的一个风险点。也是税务局关注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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