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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回顾与展望(2012---2013)
2013年01月14日

                                                                            作者:王冬生 马雯丽

      时光如白驹过隙,2012年很快就已成为既往,2013年猝然来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过去一年发布了许多值得纳税人长期关注,认真思考,影响深远的税收法规。

     “营改增”举国关注,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分析改革的影响?应如何应对?

       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由扣税法变成扣额法,预示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什么趋势?

      营业税将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扩大到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扩大纳税人范围的同时,给其他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什么启示?

      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办法,给纳税人今后制定股权激励措施提供哪些参考?

      企业所得税就税前扣除的新规定,解决了哪些困扰许久的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就西部大开发的操作办法,可以如何帮助纳税人规避享受优惠的风险,如何充分享受优惠的空间?

      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的新规定,给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了哪些新的机会?

      酝酿多年,备受关注的资源税改革、房产税改革走向何方?明年出台的可能性多大?

      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税务审计,对税务局的管理方式有何影响?对大企业意味着什么?

      2012年的重要法规如同一颗颗闪亮的珠子,纳税人不得不给予持久的关注。为将这些宝贵的珠子变成一条美丽的项链,为帮助大家对2012年的重要税法有个整体印象,有个可以长期作为依据,可以随时翻阅的得力朋友,为帮助大家对某些酝酿已久、关注已久的重大税收改革问题,有个相对理性的分析,我们编写了---《中国税法:回顾与展望(2012---2013)》,供大家批评指正。

      目录:

1、营改增:影响、对策、趋势
2、增值税:扣税变扣额
3、出口退税: 统一、规范、便利
4、营业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征税
5、企业所得税: 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6、企业所得税:股权激励处理办法明确
7、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优惠出细则
8、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也需汇缴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有新规
10、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大礼包
11、受益所有人: 操作新规定
12、个人所得税: 持股时间长股息优惠多
13、契税:小税种的大规定
14、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原则 方法 前景
15、税务审计: 税务管理新动向税务风险新诱因
16、资源税改革
17、房产税改革
1、“营改增”:影响、对策、趋势
      2012年最受关注的税收事件,无疑是1月1日自上海开始,9月1日又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广东等8省市的“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在内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1)影响与对策
     “营改增”影响的不仅仅是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纳税人,也影响试点地区的非试点纳税人,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也就是几乎影响中国境内所有的纳税人。还影响给试点地区的企业提供试点劳务的外国企业,甚至影响所有与中国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
      试点纳税人不应仅仅分析税负的变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营改增”对自己的影响:
收入、成本、利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组织架构;
业务流程;
纳税申报;
税收优惠;
“营改增”对试点纳税人的影响,不仅仅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变化,也影响纳税人的定价机制,影响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影响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需要定价机制相应调整。试点之前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计入成本,试点之后,进项税可以抵扣,成本相应发生变化。在影响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影响的是税后利润。如果税后利润下降,则应在分析下游企业可以接受的涨价幅度的基础上,测算涨价多少,才能维持税后利润不变。
由于“营改增”影响纳税人的收入,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凡是勉强达到高新技术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高度关注“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影响,避免因为定价机制的变化,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营改增”也为纳税人调整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提供了可能。由于“营改增”后,进项税可以抵扣,纳税人可以将内部提供劳务的机构分立成单独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将以往自己独立完成的劳务分包一部分给其他纳税人。
税务局对增值税的管理比营业税要严格的多,复杂的多。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缴增值税后,应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管理,纳税申报的管理。避免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不应发生的损失或税务局的惩罚。
“营改增”后,将原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变成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增值税免税与营业税免税不是一回事,纳税人应认真分析增值税免税对自己的影响,考虑是否采取放弃免税的措施。
(2)“营改增”的趋势
增值税是个链条,只有链条完整,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作用。所以,增值税不是一个适合在个别地区试点的税种。鉴于已经开始试点的省份已经9个,主管部门已经取得必要的经验,没有必要再在个别地区试点。因此,目前已经试点的行业,很有可能在2013年推广到全国。由于2013年3月份,政府换届,其他省份试点的时间,在下半年的可能性更大。
“营改增”的目的之一是解决营业税、增值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试点的行业都是与生产关系密切的生产性服务业。下一个试点的行业很可能是铁路运输、建筑业和邮电通信业。
其他省份即将试点的行业的企业,应按照上述思路分析“营改增”给自己的影响,提前准备预案,充分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机会,规避潜在的不利影响。
2、增值税:扣税变扣额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经过必要的手续,就可以全部抵扣,而不论购进的货物可以用于多久的生产时间。但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很难鉴定真假,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环节,问题的多发环节。
为堵塞漏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也就是进项税的扣除由扣税法改为扣额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这可以说是2012年除“营改增”之外的,增值税最大的变革。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计算确定。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也就是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也就是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参照法是指新办的纳税人,可以参照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3)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扣税法改为扣额法,以后有望逐步扩大到其他农产品,相关纳税人应未雨绸缪。
3、出口退税:统一规范 便利
出口退税法规繁多,政策复杂,许多出口企业颇感头痛。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将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的办法,统一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既统一规范了出口退税办法,又给了出口企业诸多便利。
(1)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办法包括四类: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免税办法,适用于规定的出口货物,如软件、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
征税办法,适用于规定的出口货物,如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等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抵减应纳增值税,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予以退还。
免税办法是指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不予退还。
征税办法是指对出口货物按照内销征收增值税。
出口货物消费税办法比照增值税办法,增值税免税,消费税也免税,增值税征税,消费税也征税。
(2)如何计算退税额和征税额
免抵退税办法通过比较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大小,确定应退税额,计算免抵税额。留抵税额按照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统一计算。
免退税办法按照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计入成本。
征税货物将离岸价按照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3)出口退税与内销退税分别计算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分开计算避免了因政策叠加导致的优惠力度减少的问题,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国家给以的优惠政策。
(4)延长提供凭证的期限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提供证明货物出口的各种凭证,如报关单等,以前曾要求在货物出口90天内提供凭证,不然就按照内销征税。24号公告,将提供凭证的时间延迟到次年的4月30日,即使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也不再征税,而是改为采用免税不退税政策。
4、营业税: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征税
营业税九个税目之一是“转让无形资产”,适用5%的税率。但是无形资产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无论是条例还是细则,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将“转让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由于无形资产的范围是正列举,转让没有列举的无形资产,如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中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在国税发[1993]149号“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征税的前提是,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财税[2012]6号文件,也给人以启示,就是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时,必须有相应的子目。如果没有子目,如转让政府赋予的某种特许经营权,尽管纳税人也按无形资产核算,但税务局是不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对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的,因为没有对应的子目。
5、企业所得税: 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企业所得税最复杂的是计算应纳税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最复杂的是扣除,扣除最复杂的是某些支出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如何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诸多困扰纳税人许久的扣除问题,既有合理的规定,也有值得商榷的条款。
(1)季节工、临时工支出
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按照什么名义税前扣除?是按照劳务费扣除?还是按照工资扣除?还是以其他名义扣除?15号文明确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不得按照劳务费扣除。
(2)融资费用
  纳税人为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
(3)佣金支出
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佣金扣除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但15号文件对主营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行业,允许其支付的佣金据实扣除。因为这些行业佣金收入是其主营收入,其支付的佣金也属主营支出。电信企业可以扣除的佣金比例尽管还是5%,但是计算的基数不是单笔协议金额,而是当年的收入总额。电信企业实际可以增加佣金扣除。
(4)筹办期业务招待费
企业的筹办费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筹办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如何扣除?由于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扣除,所以15号文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尽管也有扣除比例,但是超过扣除比例的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所以15号文规定筹办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如果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应扣除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怎么办?15号文件给出了处理办法。
纳税人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能在发现年度扣除。但因追补扣除多缴的税款,可以在发现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实际发生年度为亏损,或经追补扣除导致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抵减发现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款,或者申请退税。
(6)税会差异
税会差异如何处理?《税法》第二十一条有原则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会差异,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既应该要求纳税调增也应该允许纳税调减。但15号文规定,对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没有超过税法标准的,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纳税调减呢?根据税务总局在15号公告的解释,“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根据此解释,税会差异只能纳税调增,不得纳税调减。
6、所得税:股权激励处理办法明确
股权激励是许多企业留住人才的金手铐。尽管证监会早在2005年就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明确了会计处理办法,但是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所得税问题,如什么时间税前扣除? 以什么名义税前扣除?以什么金额税前扣除等,一直没有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首次明确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支出,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什么时间税前扣除?
员工实际行权时,才可以扣除。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以什么名义税前扣除?
由于股权激励支出是为换取员工的服务,支付给员工的报酬,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3)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
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相关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4)适用范围?
18号文适用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激励措施,如何税前扣除?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处理。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8号公告的规定,也遵循了税法第8条的规定。
7、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优惠出细则
尽管关于2011年至2020年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1年就已经明确,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是指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70%以上。但是有些操作问题需要明确,如:
如何享受此优惠,是审批还是备案?
如何计算主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是每年计算,还是优惠期内统一计算?
总分机构不全在西部,如何享受优惠?如何判断享受优惠的资格?
如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是法定税率25%的减半,还是适用税率15%的减半?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就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享受优惠的第一年实行审批管理,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备案管理。
主营业务收入是否满足70%的标准,按年计算。如果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预缴时可以适用15%的税率,但是汇算清缴时,如不满足条件,应补税。
总分机构不全在西部,只就设在西部的机构享受优惠,只根据设在西部的机构的主营业务和主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作为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的判定标准。
减半优惠的税率,按照适用税率减半,也就是按照15%减半,即7.5%。
8、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也需汇缴
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在2013年之前尽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管理办法,但是,在汇算清缴时,无论是多退还是少补,都由总机构负责,多退少补的税额与分支机构无关。
由于汇算清缴一般是补缴税款,只由总机构汇算清缴,不利于处理总机构所在地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关系。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中,在基本维持原办法的同时,规定在总机构汇算清缴计算应补应退税款以后,需要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比例,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入库,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比例,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退库。
因此,各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注意的是,在2014年对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论是补缴还是退库的税款,均应按照预缴的比例,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补税或退库手续。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有新规
企业搬迁一般涉及比较复杂的所得税处理,《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详细规定了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不计入取得收入或发生支出的年度,而是在搬迁完成年度,统一计算整个搬迁期间的所得或损失。搬迁所得计入搬迁完成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搬迁损失可以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扣除或分三年扣除。
搬迁收入既包括搬迁补偿收入,也包括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搬迁支出也相应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也包括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之前没有弥补完的损失,如果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搬迁期间不计入税法规定的弥补损失的期限。
按照政策性搬迁的上述规定,搬迁企业一般会产生所得,但是所得可以在搬迁完成年度纳税,相当于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因此,政策性搬迁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的规定,及时准备材料,办理备案手续,争取享受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待遇。
10、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大礼包
由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极端重要性,国家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一直给予力度大、时间长、全方位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再次体现了这一特点。
从优惠起点看,一般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是自获得收入年度起计算,但是集成电路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以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从优惠时间看,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最长是三免三减半,但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免税竟长达10年,5免5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按10%计算所得税。如果每年都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每年都是10%的税率。
从优惠对象看,不但对所得给予定期减免税,对软件企业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当然,不征税收入管理比较复杂,实际不是不征税,而是递延纳税。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从优惠方式看,除上述减免税、不征税、扩大扣除的优惠方式外,还有加速折旧。企业外购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为2年。集成电路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当然,税法对可以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只有符合要求,才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1、受益所有人:操作新规定
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关系到非居民企业自中国取得所得能否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尽管规定了若干条受益所有人的判断标准,但在执行中仍难以把握。《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使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更加可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非居民来自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如果非居民属于所在国的上市公司,或被所在国上市公司100%直接或通过所在国公司100%间接持有,则直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二是基层税务机关无权否决申请者的受益所有人身份,需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这给申请人争取享受受益所有人身份,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三是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收取所得,不影响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这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四是申请人从境内不同地方取得同样性质的所得,如果各地主管税务局的意见不一致,可以由共同的上级税局处理。如果主管税局位于不同的省,就将由总局裁决,尽管层次增加,但更有助于申请人获得收益所有人待遇。
12、个人所得税: 持股时间长股息优惠多
为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抑制投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持股时间越长,股息优惠越多。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
如何确定持股期限?从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派发股息红利时,如果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已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时间不超过1年,上市公司也无法知道个人将持有多长时间,如何扣缴股息的个税呢?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如果一次转让之前多次购买的股票,如何确定持有期限呢?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
对限售股的股息,有特殊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持股时间实行不同的政策。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财税85号文出台后,个人在转让股票时,应尽量使持股时间超过一年,以享受股息所得减征75%的优惠政策,不然会被补征税款。
13、契税:小税种的大规定
契税尽管是个小税种,但是2012年出台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了诸多免征契税的情况,值得纳税人关注。
免征契税的重要规定包括:
按照《公司法》,非公司制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如原投资主体不变,并继承原企业权力、义务,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独资企业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持股超过50%,新公司承受国有独资企业土地、房产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持股比例超过85%,新公司承受国有控股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房屋、土地权属,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划转,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划转,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如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纳税人在涉及契税纳税义务时,或在重组之前,应事先了解上述契税的免税政策,尽量使自己符合免税规定,以充分享受契税的免税政策。
14、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原则方法 前景
合伙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早就有原则性规定,即: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而是对其合伙人征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只能对其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法人,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个人,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许多具体问题,如优惠政策如何处理?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等,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下面逐一分析。
(1)合伙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不因选择合伙制影响纳税人的税收待遇。纳税人投资设立企业到底是选择公司制,还是选择合伙制,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不应因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而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
(2)先分后税分的是什么?
先分后税分的不是合伙企业的收入,也不是合伙企业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的所得。合伙企业在分之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计算出所得,然后分给合伙人征税。
(3)如果合伙企业不做分配,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纳税?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合伙企业不做分配,合伙人就可以递延纳税,甚至将其作为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前的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没有合伙企业不分,合伙人就不纳税的规定,而是即使不分,也要视同分配,由合伙人纳税。今后的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坚持上述原则的可能性很大。税务政策制定部门,怎么会给纳税人主动留一个可以递延纳税的空间呢?
(4)个人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什么税目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