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政策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中汇税务梳理了纳税人应关注的几个注意点,以供参考。
关注一:办法遵循风险管理理念,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
办法根据出口企业上年度内的纳税信用、出口相关风险控制体系、以往遵从度等条件,将出口企业分为四类。对一类企业,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列举的条件,而对于二类、四类企业只要符合其中一类条件。此外还应注意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办法第六条规定: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 规定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六)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关注二: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差别化管理
办法对分类企业规定了差别化管理措施,对一类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退免税服务。对二、三、四类企业采用逐级加重地审核,包括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复核等其他管理措施。
对一类企业的便捷措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几项便捷:(一)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二类的出口企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对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定期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复核、企业评估等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
对三类的出口企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对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定期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复核、企业评估管理措施外,还增加了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四)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对四类的出口企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管理措施,具体包括:(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三)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四)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五)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六)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关注三: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变化、纳税遵从情况,及时实施动态管理。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自身的涉税行为,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各种遵从条件。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
(一)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
(二)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四类。
(三)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二类。
(四)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管理类别为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
关注四:分类管理可能影响纳税人社会信用
办法规定将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同时授权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提醒纳税人应重视出口企业的分录管理措施。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分类评定程序、国税机关内部的信息通报制度、出口企业对分类有异议的救济渠道等内容。
中汇税务认为,随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管理的理念变化,采用负有弹性地应对不同遵从度纳税人的风险管理将成为常态;受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将成为纳税人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须谨慎对待纳税信用,以免影响其他经济权利。纳税人应更加重视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本文由中汇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