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七部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1.修改亮点——无须书面申请和审批
与原第三十三条比较,此次修改的最大变化是删去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申请”和“须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的内容,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办理减税、免税。这将大大降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遵从成本,有利于方便纳税人.但我们认为需要纳税人提高自身的税务管理能力,对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准确判断自身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范围、条件等等因素。
2.修改动因——行政审批改革的推动
此次修订此法的直接动因,是配合行政审批改革。此前《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取消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等涉税核准或审批事项。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文件精神,要求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时修改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要求,加快税务机关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该版征管规范遵循简政放权要求,内容覆盖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税务稽查等10多个业务领域的1 000多项税收征管业务。
3.更加值得期待——后续征管法的修改
201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力度非常之大,从过去的94条到修改稿的139条,而且内容变化非常大,包括增加了相关机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引入了预约裁定制度等等。此次修改只涉及了其中一条的修改,估计后续征管法还要做较大修改,更加值得纳税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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