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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赠送汽车、车位、装修等视同销售行为之涉税分析
2015年06月10日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赠送的精装修、家电,甚至是买房送车位、送汽车,这些行为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抑或是兼营行为?这是时下争论不休的话题。
       总局规定“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所以有人认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家电、汽车、精装修、车位也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都是强调“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如何正确理解“无偿赠送”是判断问题的关键所在,那么,“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
       在销售甲货物(不动产)、提供服务的同时向特定对象(购买、受让方)赠送乙货物(服务或劳务),同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实际是一种“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行为。
       向没有销售、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随机赠送货物(服务或劳务),是不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为目的,这是“无偿赠送”,或者说是“捐赠”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本质区别:
       第一,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
       无偿:指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其特点是消费者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
       “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或者简单明了的说就是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
       你不买人家的房子,开发商无缘无故送你精装修?送你家电?送你汽车?
       天底下会有如此好事?你碰到过么?反正我是没碰到。
       送你的精装修、送你的汽车、送你的花园、送你的车库,这是都包含在销售价格中了,实际是客户自己买了送给自己的。
       言归正传,我们还是回到正题来。
       厘清某项赠送行为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清清楚楚、无需争议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