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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投资结构拆除时的税务困扰
2015年06月11日

       2015年初的外国投资法修改稿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中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VIE架构海外上市公司将失去上市基础,投资主体可能被迫放弃VIE架构或修改框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为VIE投资结构回归中国资本市场打开了大门。放弃VIE构架时,拆除时是否会暴露原有税务风险,需要处理哪些涉税事项,本文考察和梳理了上述问题。
       1.拆除协议控制时的企业层面的税收问题
       1.1境内实体企业税负增加
       VIE构架解除后,境内实体企业与境内WFOE协议控制也将不再履行,切断两者之间的利益转移,并按独立交易价格原则发生交易行为,则原先的关联交易转让利润行为可能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境内实体企业以前年度的转移利润行为面临被纳税调整及处罚的风险。
       1.2境内WFOE企业的税务问题
       为继续经营,境内实体企业则可能收购境内WFOE企业,收购方式无非是以下两种,一种是采用资产收购;一种是股权收购方式。两种方式都引起企业重组涉税事宜。境内WFOE企业应注意以下重组税收问题:
       转让资产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条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交纳增值税。
       转让资产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条件,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交纳营业税。
       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存在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其中特殊重组相当于税收递延或免税重组。
       重组完成后,则境内WFOE企业可能采取注销或持续经营,注销情况下境内WFOE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60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持续经营情况下,由于重组行为,引起境内WFOE企业外资企业身份变化或经营模式的改变,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不符合要求,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甚至补税情况。此外,企业本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经营内容、人员的变化等条件的变化,可能不能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
       1.4境外空壳公司的身份认定问题
       拆除协议控制时后境内实体企业的重组变化,可能需要税务、工商等信息的变更,信息变更可能会涉及原来VIE构架下的境外的所有公司,而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2号)以及受控外国企业(CFC)条款,境外空壳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或受控外国公司,而纳入中国的税收管辖权。
       2拆除协议控制时股东层面的税收问题
       拆除过程中涉及境内、境外两地或多地之间的股权转让,因此会涉及境内、境外税务方面的规定。
       2.1境外企业股权转让
       拆除过程中转让HK公司股权:根据香港相关税法规定,视为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所得的利润不需要交纳香港利得税。
       拆除过程中转让BVI股权根据当地税法规定,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但是根据中国与BVI政府签署的最新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以及2009年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设立在BVI的特殊目的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中国的居民企业,而增加税收成本。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将通过境外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纳入到一般反避税管理范畴,境外企业股权转让潜在税务风险更加突出。
       2.2境内股权转让
       境内实体公司股权转让,系境内自然人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境内WFOE企业股权转让,系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按10%预提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境内WFOE企业股东被认定为是中国居民企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3股权转让定价涉税问题
       由于拆除控制模式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关联交易,税务关注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自然人。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历年是税务局重点关注的税务风险。尤其是非居民企业、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监管越来越严厉。相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4增资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拆除控制模式过程中,可能出现自然人和VC/PE对境内实体企业进行增资。如果股东以货币性资产增资,则不涉税事项。假设以非货币型资产出资则会引起流转税和所得税事项。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主要包括股权出资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资产出资,例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4.1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年末下发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经明确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个人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4月1日起,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享受分期纳税。
       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上可以说是明确的。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了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递延纳税和符合条件可以适应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2.4.2流转税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之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股权出资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因此,涉及上述货物出资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3.小结
       众所周知,近几年中国税务当局征管能力的提高和反避税力度的加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同时税务当局也在努力平衡维护中国税收管辖权和促进投资之间的关系。建议投资主体应谨慎对待VIE构架时遗留的税务风险,同时应尽量做好税务规划,以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水平。

本文由中汇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