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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2015年11月19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包括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那么,在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又涉及到哪些税种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一、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可见,农村不在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单位或个人在农村取得集体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因此,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转让和农村房屋权属转移,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契税应由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方缴纳。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此外,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往往支付给农户相应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那么支付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从上述政策法规可以看出,农民收到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免个人所得税。

 

作者: 陈宜婷 方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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