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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常见问题分析
2014年10月20日

        案例1:超市销售购物卡收取款项时如何缴税—税企之间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争议案例
        案例概览
        C超市2013年出售消费卡取得价款50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收到价款就必须征税,而企业认为应当在消费者持卡消费时纳税。请问出售消费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如何确定?流转税纳税义务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何不同?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有何不同?
        解决争议的思路:一项业务发生后涉及到哪些税种?税法关于不同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案例中的出售消费卡,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可能涉及印花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企业在出售消费卡时已经开具发票,那么C超市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无论C超市是否在出售消费卡时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没有持卡消费,C超市都无确认应税收入,无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消费者持卡消费时,物权转移,会计上将预收款转为营业收入,此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C超市在出售消费卡时,如果有签订合同,还会涉及印花税。印花税有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法。据实征收是针对合同的签订行为征收,无论是否有会计收入都需要缴税;核定征收是按照账面的会计收入核定购销行为的印花税,在会计上没有产生主营业务收入时,就没有核定的税基。
如果C超市是综合性的超市,出售的消费卡可以购买如金银首饰等物品时,还需要考虑消费税。
        企业在发生一项业务时,首先要确认该业务的标的物和实施者。假设企业销售建筑材料,同时为对方提供施工,那么该项目即有销售行为,又有建筑安装行为。同时,无同身份的纳税人执行同一项业务的纳税义务也不同。工业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是商业企业,只涉及增值税;施工企业包工包料,只涉及营业税。结合属人和属物的判断,企业可以清晰地了解业务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会计核算和税收的问题。假设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安装,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安装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决定了销售是否成立,那么可以以商品确认销售收入,施工劳务可以按照完工进度分期确认会计收入。如果是商贸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安装,安装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那么在销售商品时可以确认会计收入。
        合同对税务的影响:合同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也是认定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
        实际案例:税务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在2014年的帐上有个摘要“补计2013年的房租收入1320万元”。稽查局认为企业在2013年汇算清缴时少计了这笔收入,应补缴并且支付滞纳金。租金收入会产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根据租赁合同,每年至12月31日到期,企业给对方30天账期。那么根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1月收款,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应该在2014年1月,企业在2014年6月入账,确实产生5个月的滞纳金。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租金收入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取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2014年产生,所以税务机关说的补税罚款是不成立的。
        同时,根据企业所在地的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也没有超出半年的期限。综上所述,该企业涉及营业税滞纳金。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在1月要求客户支付租金时,对方表示资金困难,要求延期支付。那么相关的邮件函电往来也可以作为证明材料,要求减少滞纳金。
        收款对税务的影响:有些业务的纳税义务以收款为准,如一次性预收房租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纳税义务先行产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次性收取房租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纳税人也可以均匀分摊至以后的租期中分期缴纳。
        发票对增值税的影响:开票与否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直接相关。
        货物是否发出/劳务是否提供对税务的影响:如在预收款销售模式下,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是发货当天,先开发票的情况除外;如直接销售(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货当天,除合同规定对方需先签收再付款的情况。

        案例2:各种促销的税收风险
        案例概览:K公司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2014年2月K公司进行了新年促销,这些名目繁多的促销流动究竟隐含了哪些税收风险?
        其中主要的促销手法有:
        −某饼干出厂价为30元/箱,当月让利销售降为25元/箱,本月销售10万箱;如果在促销时,K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为25元/箱,计税收入为25元,应该不存在任何税收问题。如果K公司在促销时按30元/箱开票,收款为25元/箱,票面销售额比实际销售额大,那么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30元;企业所得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税收入为25元,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会怀疑交易的真实性,票据作为外部证据优于内部证据,最终可能导致以30元计税。
        −为推广某咖啡,购进咖啡杯2万只,每只2元,其中1万只作为奖品放在咖啡包装盒内,另1万只随产品在销售时附送;建议企业将咖啡杯放入包装盒内,属于组合销售“咖啡和杯组合套装”,那么该1万只的成本2万元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咖啡和杯组合套装”,不产生单独的税收问题。
        一般附赠的咖啡杯会随咖啡一起附赠给企业的经销商或商场,在会计入账时,可能计入“营业费用--促销费”中,也可能随同咖啡的成本一同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建议企业开票时,将咖啡杯一同计入发票清单中,在提货单中将咖啡杯一起列入其中,以证明咖啡杯并非无偿赠送。
        −某方便面实行买二赠一,当月销售10万箱,每箱25元,另赠出5万箱,每箱成本15元;企业可以在发票上体现15万箱方便面的总价,再将5万箱作为折扣折除。如果企业在开票时只开了10万箱的费用,5万箱直接赠送,那么这5万箱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视同销售。
        −生产特制小包装饮料10万袋,每袋成本0.2元,供消费者免费品尝;企业一般会将小包装免费品尝的饮料的费用计入“营业费用—业务宣传推广费”中,由于价值较小,一般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视同销售的问题。
        −此外,一次购买A公司产品满150元的消费者,可以获得刮刮卡一张,当月一共送出价值100元的食品礼盒100份和价值3000元的三亚旅行一名。由于赠送的礼品和奖品的价值较高,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礼品价格的20%。    
        注意:会计核算如果无偿赠送,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徃费”中,那么就确定是无偿赠送;如果计入“业务宣传费”,可以解释为买一送一;如果计入“营业外支出”,那么也是赠送、赞助等的证据。

        案例3:赔偿金的流转税义务
        案例概览:H公司于2012年6月与Y公司签订合约,H公司将为Y公司的某建筑工程提供工程劳务,为期两年,即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3年12月,Y公司由于资金问题,该工程停滞,并与H公司提前解约,并按照合同向H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元。请问:H公司收到的赔偿金应做哪些税务处理?要交流转税吗?
        一般企业在收到赔偿金时,会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税务局认为,该50万元是2013年12月工程款项之外的所得,属于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应作为计税依据补缴营业税。
        解决争议的思路:货物购销是否发生或劳务是否提供?在价外费用的定义中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代垫款等,只要劳务已经提供或货物已经发出,那么就可能构成价外费用。案例中的情况,劳务已经提供,劳务相应的价款已经大部分实现。如果H公司收到Y公司的50万元保证金,在工程开始之前由于Y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停止,50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H公司,那么施工价款的本体没有发生,这50万元不构成价外费用。

        赔偿款是否与货物或劳务相关?假设H公司已经完成第一个项目,并收到50万元作为第二个项目的备料款/保证金,但业主毁约,第二个项目无再进行,将50万元作为违约款给H公司。那么第一个项目已经完成,该50万元是作为第二个项目的违约金,不构成第一个项目的价外款。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只对货物和特定的劳务征税,对于税法上本身无征税的事项即使收取违约金等价外费用,也不构成流转税的补税义务。
        赔偿的支付方向。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在正常价款之外收取的费用。假设企业向消费者销售电视获得价款1万元,客户没有按期提货,企业向客户多收取100元的仓储费,那么这100元需要交增值税。如果是企业销售电视后,消费者在使用时产生问题,那么企业会先向消费者赔偿,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并获得1.2万元,那么相应的2000元不构成价外费用。
        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不存在支付方向问题。假设企业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应该收取10万元,后因咨询效果比较好,客户的集团公司(非合同直接签署方)给企业2万元奖励,那么也属于价外费需要交流转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