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一种)
浙人社发[2014]94号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265号),要求各区县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 本文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探讨高温费涉及的相关的税事。
一、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
相应的会计处理:
计提高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支付高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点评:福利费则是限额扣除,需考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a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b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注意: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前提是企业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现实中很多企业关于高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税收风险就是该高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固定”对杭州地区而言:每年的6、7、8、9四个月工资】
相应的会计处理:
计提高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支付高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点评:工资薪金则是据实扣除,故2015年34号公告对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税收工资基数变大,同时福利费用的扣除金额也随之增加,多高兴的一件事,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看到这里,企业的财务人员就该知道怎么办了,拿老板的钱总得为老板着想,充分利用文件规定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
二、个人所得税
那么高温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是理所当然地认为该收入不用交税,属于免税收入,其实不是的,高温费不是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费属于其中的津贴或补贴】
目前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系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正列举】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看到这解释,估计心碎一地了吧】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点评:高温费需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企业都是单独造表发放,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那么会有什么后果呢?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系个人对高温费相关税费的解读,若有错误,请指正!
本文由中汇税务专业人士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