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财政拨款科技三项经费申请是有明确项目的,有具体用途。请问,财政拨入的科技三项经费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 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第四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 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财政部门拨付给你公司财政性资金属于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贵公司收到财政拨款的科技三项费用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上述规定核算。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最终是要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所拨入资金用于研发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但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应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允许税前扣除,并且拨入资金用于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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