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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出租是否可选择简易征收方法
2016年04月08日

       问:我公司于营改增之前受让的土地,公司将持有的部分土地出租。请问,营改增后,对土地出租收入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因此,土地属于不动产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但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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