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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专题】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6年04月29日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前,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实行营改增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由此可见,实行营改增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在适用税率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因此,你公司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适用税率为6%。如果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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