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改革个人所得税”“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合理衡量纳税人负担、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税收公平是改革者努力的目标。一方面应当改革现有的税制模式,另一方面应当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大体有三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类计征模式,即把个人所得税分为11项具体适用税目分别计征,基于我国的征管实际和现实基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发展方向。综合与分类模式,结合了综合课税与分类课税两者的特点,将大部分收入所得综合计征,并按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担课税原则,同时对其他特定项目所得采用分类计征,完成特定政策目标。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所得类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的办法,比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为3500元/人/月,外籍个人及境内有住所在境外任职受雇所得的纳税人再增加1300元/人/月。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存在一定弊端。如果仅有固定减除费用扣除,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减除费用相同,这就无法对他们之间的不同生计负担进行考虑,也就没有完全做到量能课税。然而,在目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全部据实扣除显然也是不现实的,较好的办法是在基本减除费用之外将一些纳税人负担较高且容易核准的支出纳入扣除,也即建立一部分专项费用扣除。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未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单独的扣除机制。由于重大疾病支出、不可抗力意外医疗支出费用较高,医疗保险只解决了纳税人医疗费用的一部分问题,对大额医疗支出国家应当给予考虑。李克强总理本次提出将在个人所得税中增加大病医疗费用专项扣除正是着力于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可首先针对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在个人所得税扣除中予以适当考虑,以减轻患病纳税人及其家庭的负担。但考虑到病患治疗手段及用药情况复杂,可允许纳税人按未报销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或限额扣除。同时,考虑到重大疾病个人支出负担较重的群体多为老人和儿童,这部分人群大多不具备或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还应当允许由他们产生的重大疾病个人支出扣除金额由其赡养(抚养)人扣除。
李克强总理本次提出将增加子女教育专项费用扣除,事实上不少国家(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费用给予单独考虑。基于目前我国现状可以将子女教育和纳税人后续教育费用作为一个专项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对于子女教育费用,应按有关部门核准的学历教育费用为标准设计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议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收取的伙食费等纳入扣除,对于民办教育可以参照公办教育的标准制定。
李克强总理本次提出增加子女教育专项费用扣除,笔者认为也可逐步将纳税人自身的后续教育费用(包含学历及技能教育)作为一项专项扣除费用,这对鼓励业余深造、技能学习也有积极意义。建议允许纳税人将学历继续教育以及专业技能考试和后续教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
作者: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 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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