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冬生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6日发布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明确了有关服务如何适用税目、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平潭试验区、转让电影版权的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性规定,但是引起较大争议的是第八条,关于如何计算增值税税负的规定。
一、问题是怎么引起的
86号文第八条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第(三)项的规定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项的规定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6号文引发的问题是:计算税负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仅指计征销项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还是也包括可以不计征销项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融资租赁为例,在“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是差额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假定收取的全部租金是100万元,将按照原营业税可以扣除的项目扣掉后,实际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是40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2万元。那么实际税负是5%(2/40)还是2%(2/100)?如果是5%,则租赁公司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如果是2%,则因税负没有超过3%,而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二、各自的理由
认为是2%的理由是,由于86号文明确规定税负是税额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全部租金当然是100万,所以,实际税负应按照税额与100万计算。目前这种观点比较流行,尤其是税务主管部门的一些官员认可这种意见。
但是这种说法在道理上有难以讲通之处。增值税的税负一般是按照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但是销售收入应仅限于计征销项税的收入,如果不计征销项税,不参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怎么能参与增值税税负的计算呢?
尽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从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看,销售额都是指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
第十八条规定: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十九条规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销售额”是指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不计征销项税,对增值税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尽管86号文件规定实际税负的计算,是按照实际交纳的税额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但是这里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该是计征销项税的价款和费用。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实际税负就是实际缴纳的税额与计征销项税的租金的比例,而不应是按照实际交纳的税额与包括可以扣掉部分支出的全部租金比例计算。
当然,目前这个问题有歧义,如果与主管部门发生分歧,应积极沟通。
三、关于增值税税负的似是而非的一些观念
其实,关于增值税的税负,有一些广为流传,但经不起推敲的说法。既然谈到增值税的税负,借此机会,简单分析一下。
(一)增值税税负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税负的计算方法,即使按照实际税额与计征销项税的销售额计算,道理上也难以讲通。比如,甲乙两个公司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计征销项税的销售收入都是100元,甲公司技术比较先进,物耗较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5元,乙公司工艺落后,物耗较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3元,按照增值税税负的计算方法,甲公司的税负是5%,乙公司的税负是3%。
增值税是一个公认的公平税种,怎么,越是技术先进的,税负越重呢?这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决定税负轻重的,有两个因素,一是计税依据,二是税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税率是17%、11%等。如果计税依据相等,税率相同,则税负应该是相等的。如果甲乙公司生产同样的产品,适用同样的税率,适用同样的计税方法,税负应该是一样的。所以,关于增值税税负的计算方法是有问题的。
(二)超税负返还的计算
目前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税负超3%返还的方法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销售收入*3%,这种方法导致许多所谓税负不超过3%的企业得不到返还。如果认为软件按产品的税负都是17%,则所有缴纳增值税的软件企业,都应得到返还,应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应返还税额=实际缴纳的税额*14/17
(三)到底谁负担增值税
计算税负的潜台词是,纳税人负担了增值税,所以才计算其税负。但是,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实际负担增值税的人是不向税局纳税的最终消费者,而不是表面上向税局纳税的纳税人。
假定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自的进项税、销项税、应纳税分别是:
生产企业:进项税是0,销售收入100,销项税是17,应纳税17
批发企业:进项税17,销售收入200,销项税是34,应纳税17
零售企业:进项税34,销售收入351,销项税是51,应纳税17
三个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都是17,总额是51,但这恰恰是零售环节的销项税,是消费者负担的。所以,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没有负担增值税的,那为什么还要计算其税负呢?增值税税负这个概念是怎么来的呢?
为了和产品税比较。增值税是从产品税改革来的,产品税是价内税,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征收,改征增值税后,需要比较税负的变化。增值税的税负如何计算呢?就按照税额与收入之比,就出现了增值税税负的计算方法。
概念不准确,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