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去中国基金业协会开会,看到基金业协会和艾史兰德国际(Ashl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共同翻译的美国金融监管局的《明智的401(K)投资》。这本资料全面地介绍了美国401(K)计划的历史、方案内容和税收待遇。
当下,我国在社会保障税制体系建设上也面临很多挑战。目前,部分省市社保已经入不敷出。国地税合并后,各方对于税务机关代征社保后企业面临的负担也忧心忡忡。国家层面今年也出台了递延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试点。这些措施的纷纷出台,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方面已经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要好好借鉴国外的制度,取长补短,构建我国新的养老保障社会体系。而在养老保障社会体系的构建中,税收制度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在《明智的401(K)投资》中看到,本资料在多处强调,美国税务机关针对养老保障税收优惠的措施对于建立美国全面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发挥了很重要的促进作用。不过在借鉴美国的制度同时,我们可能也要考虑到中国所得税制度和监管现状的特点,不是简单地照搬。
一、美国养老保障税制体系的基本构架
美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层面的社会保障税;第二个层面是在企业层面建立的各类年金制度即所谓的第二支柱,主要就是我们提到的著名的401(K)计划以及其他类似年金计划;第三个是个人层面的个人退休账户(IRAs)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
(一)政府层面的社会保障税
这个制度最早应该追溯到美国1935年通过的第一部保障个人在生活中遇到风险时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联邦社保法》。因此,政府层面的社会保障税的目的只是一个托底功能,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这个税种在联邦层面和州层面都有征收。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一个税收体系(这一点和我国社保费也是类似)。
在联邦层面,他由4个税种构成:
1、联邦工薪税: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并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
2、联邦失业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
3、铁路员工退职税
4、个体业主税
美国州政府层面征收的社会保障税主要是针对失业救济项目。
联邦工薪税:
美国联邦工薪税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针对老年人、遗属、残疾保障的,简称OASDI;另一部分是医疗保障,简称HI。
联邦工薪税雇主和雇员都需要承担。其中,OASDI部分的税率各自为6.2%,双方合计为12.4%。HI部分的税率分别是1.45%,双方合计为2.9%。但这个交税基数有工资限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供的一个资料:(http://www.chinatax.gov.cn/2013/n31886/n37074/n37075/c699450/content.html),2013年11月1日,美国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了2014年联邦社会保障税(包括老年幸存者伤残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其中,作为税基的工资额上限从2013年的113700美元上升到117000美元。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的老年幸存者伤残保险的税率都为6.2%。雇员和雇主都要按照1.45%的税率缴纳医疗保险。从2013年开始,个人收入超过200000美元(已婚人士合并缴纳的金额为250000美元,已婚人士分别缴纳的金额为125000美元)的还要加增0.9%的医疗保险税。
联邦失业税:
联邦失业税只是雇主为纳税义务人,最高应税限额是7000美金,税率为6.2%。
铁路职工退职税:
铁路职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雇主,雇员双方都有纳税义务。
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的纳税人为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体企业主、合伙人或独立承包商。征税依据是个体业主的净经营所得,但资本利得和亏损不计入。由于个体业主既是雇主,也是雇员。因此,个体业主税的税率正好是联邦工薪税的两倍,即OASDI部分12.4%,HI部分2.9%。个体业主税OASDI部分有最高限额,但HI部分没有最高限额。
州社会保障税:
美国大部分州都开征了州社会保障税。州社会保障税在计算联邦社会保障税时可以获得一定抵免。州社会保障税包括伤残保障和失业救济两个项目,但合计税率不超过2%,且有最高限额,一般为7000美金。
(二)企业层面的退休保障制度
在美国,企业层面的社会退休保障制度即我们所称的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美国401(K)计划的简介:
1、参加条件
参加401(K)计划,雇主一般会设置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工作满1年,或在12个月内至少达到1000工作小时以及参加该计划必须年满21周岁等。但不管雇主如何设置条件,联邦法律要求雇主在发起养老计划时,必须为所有雇员提供退休储蓄的平等机会。
在这一点上,我国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也有这个类似精神,即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必须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才能扣。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超过5%,第二个条件是必须非歧视性的为全体员工缴纳。
2、配比缴款方法
雇员在参加雇主的401(K)计划时,需要选择自己的养老金缴费限额和雇主的配比缴费比例,这个是雇员和雇主协商确定的。一种是雇主按照雇员缴费(通常最多是收入的5%或6%)的50%配比缴款;另一种方式是按照雇员缴款的全额配比缴款:
当然这里要注意,如果个人缴费限额和公司缴费限额合计都在美国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内,如果员工参加的是传统401(K)计划,则当期账户中的总缴费额$2700美元都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后期退休后提取时需要按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员工参加的是Roth401(K)计划,这部分收入$2700美元,员工当期全部要并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后期退休后提取时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3、401(K)计划的投资选择
美国的401(K)计划虽然是公司发起,但是他是建立一个个人的独立账户(这个账户和我们后面要说的个人退休账户IRAs不是同一个账户)。当员工加入到401(K)计划时,雇主先为其选择一种默认的投资品种。但是,个人后期可以修改投资品种,建立适合自己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组合。
美国的401(K)计划中给个人提供了100多种投资选择:
(1)共同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2)担保投资合同(GICs),该品种为资本保值设计,亏损风险很低,但相应收益率也不高;
(3)可变年金:这是一种保险公司提供的混合型产品,兼有一定的意外、重疾和年金保障功能,他保证在投资者在开始收到保险利益前如果去世,指定受益人至少能收回本金;
(4)证券账户投资:有些401(K)计划可以允许个人直接开设对应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债券的投资而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5)美国资本市场还提供给个人一种生命周期基金来为特定个人自动平衡投资组合以获取退休需要的资金。比如在缴费人年轻阶段,增加权益类等高风险组合投资以赚取更多收益。而在接近退休阶段,组合更多投资于债券等类保本产品以防止损失。
当然,401(K)计划也包含一些费用,这些费用不需要缴费人额外支付,直接从收益中扣除,包括管理费和投资费,这个不同的提供商收取的标准也不一样。
4、401(K)计划的转移
由于401(K)的雇主发起建立的,那不同的雇主之间的账户肯定是不一样的。雇员在职业生涯中肯定会变换多次工作。因此,美国在制度层面构建了401(K)计划的转移方法。当雇员在退休前跳槽,对于401(K)计划可以选择如下几种处理方法:
(1) 把钱留在前雇主计划中;
(2) 如果新雇主的计划接受转让,可以把钱转入新计划;
(3)把钱结转到个人退休账户IRAs中;
(4)提取账户的现金。
但是要注意,如果雇员选择提取账户现金,美国税务局会认定为提前支取,不仅需要补税(针对传统401(K)计划),而且还有10%的罚款。
如果选择把钱结转到个人退休账户IRAs中,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传统401(K)计划到传统个人退休账户,无税收风险;
(2)Roth401(K)计划到Roth个人退休账户,无税收风险;
(3)传统401(K)计划到Roth个人退休账户,转存金额需要付税。
5、允许提取401(K)计划资金的紧急情形
在出现如下情况下,个人可以从401(K)账户提款,用来应对现实生活中的财务危机。根据美国IRS的列举,这些包括:
(1)自费的医疗费用
(2)主要居住房屋的首付款或者维修款
(3)大学学费以及相关的教育费用
(4)丧失住房抵押贷款的赎回权以及被逐出住房的危险
(5)丧葬费
即使是这些情况下的紧急提取,提取人通常还是需要支付税款和提前支取的罚款。当然,美国IRS也给予了特殊情况的罚款减免:
(1)残疾
(2)医疗费超过个人调整后总收入的7.5%
(3)法院强制向配偶、孩子或抚养人支付费用
(4)永久性裁员、辞退、离职或者提前退休前已年满55岁
(三)个人层面的退休账户IRAs制度
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s是基于个人自愿的原则建立的,也就是通过个人在雇佣期间强制储蓄为后期退休养老提供保障,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
传统IRAs于1974年建立,它允许参加者每年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将来账户到期后,从账户中取款时按照正常的个人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收优惠的基本方式是税收延迟(EET模式),即个人账户在缴费、投资阶段不征税,只是领取时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Roth401(K)计划出台后,配套这个制度,美国又建立了个人Roth退休账户,个人缴入这个账户的金额不能从收入中扣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Roth退休账户投资产生的收益不交税,符合条件提取时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在个人没有资格参加雇主提供的401(K)计划时,个人仍然可以有资格向传统退休账户IRAs中缴款以抵扣税款,或者也可以缴入Roth退休账户,此时缴入是不可抵扣但提取时可免税。
二、中国养老保障税制体系的基本构架
中国也在逐步建立自己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社保费体系
类似于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我们在国家层面是建立的社保费体系。我国的社保费包含的费种类和比例如下(各个地区以及不同类型企业和职工有差异):
上述缴费基数各地都有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但根据各地工资水平而不一样。总体来看,五险一金企业合计承担的成本相当于员工工资的40%-45%左右。
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这部分社保费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当期收入中扣除。且我国规定,个人后期领取国家按规定发放的退休金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二) 企业年金制度
对应于美国401(K)计划,我国2004年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7年《社会保险法》对年金制度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我国年金制度是由企业自愿选择建立,企业一般委托专门的养老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同时建立对应的个人账户。目前,在税收政策支持层面:
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三)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三、中美养老保障税制体系比较与借鉴
(一)政府层面社保保障功能的定位
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企业的综合负担比例合计只有15%左右(已经考虑州层面的社保税和抵扣因素)。但我国目前社保费层面,企业的综合负担比例在40%-45%左右。因此,综合来看,我国企业的社保费负担还是非常重的。当然,这个需要我们考虑我国社保费的功能定位。美国的退休保障体系是多方位的,国家只是承担一个最基本的生存权保障,退休后个人要享受不低于退休前的生活水平需要依靠企业年金和个人强制储蓄的养老金账户来保障。而我国目前的社保费定位是什么,这个可以从一个口号中可以看出,如果是“养老主要靠政府”,那就是政府要保证退休人员在退休后要有基本不低于(或不能过低于)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转变到“养老不能主要靠政府”,说明我们定位要逐步转变为社保只是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托底功能,养老主要靠个人。这个转变不是一时的,有中国特殊国情的因素。但是,如果定位不转变,我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是很难切实下来的。
另外,虽然我国社保费缴费比例如此之高,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都没有据实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缴纳,很多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或者稍高一点的基数缴纳,即所谓的社保没有实缴。但社保也是企业的用工成本,最终是转移到商业交易的价格体系中的。通俗来看,为什么我们出口服装的成本能这么低、为什么同样的工程可以按很低的中标价做,为什么餐饮的价格是现在这个水平,中国社保缴费的现状就是一个内化的因素。因此,国地税合并后如果立刻严格征管,统一缴费基数,社会终端交易价格体系无法立刻跟随调整(比如工程中标价提高、产品出口价格提高等),那就会造成企业裁员甚至倒闭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虽然在降低缴费比例,但是基数如果立刻提高,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这个是需要在预期管理的前提下,给市场交易主体一个调整期。
(二)企业层面的年金税制比较
相对于美国的401(K)计划,我国目前的缴费额度还是太低,另外制度还比较粗糙。美国的401(K)计划是真正做实了个人账户,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缴费阶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品种,且美国建立了完整了401(K)计划转换、提取和制度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虽然也有个人账户,但这个账户基本单位还是统一委托由养老保险公司负责管理,无法体现个人差异化需求,享受免税缴费比例也不高。同时,虽然目前103号文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类似于美国传统的401(K)计划,提取时按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个税负实际还是太高了,需要考虑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因为在美国个人投资股票、债券转让价差有资本利得税。个人投资共同基金取得的分配收益也是要按照普通收入纳税的。但是,在中国目前个人炒股、买卖债券价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基金、取得共同基金分红也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年金账户即使委托保险公司管理,投资的标的基本也是债券、共同基金等。按照目前的精算方法,一般年金账户到退休的价值中,收益保守估计应该要和投入的本金相等或超过本金。如果提取时一并征税,本金原先没征税,提取征税没有问题。但收益征税实际就高了。个人认为,个人自己投资基金分红本来是免税的,为什么通过年金账户反而后期提取时要交税呢。这个税收优惠力度不够有吸引力。考虑到目前中国制度下,债券型基金投资企业债时,企业分配利息给基金,可能都比照个人投资者,企业端或基金公司端都扣了个人所得税,那退休提取这部分再按工资扣税更加负担重。
所以,我们要在全面梳理我国针对资本市场各种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管现状的前提下,重新审视对年金提取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从而吸引企业或个人逐步建立年金制度,逐步化解政府基本社会保障层面的负担。
(三)个人退休账户层面
虽然我们将财税〔2018〕22号所称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称之为第三支柱。但对比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s,这个仅仅是一个雏形而已。第一,我们的免税比例太低了(目前仅仅地区时点,且只有一年),一年也就12000。第二,这个账户的钱提取时虽然给了优惠,按75%的比例适用10%的税率纳税。但考虑到保险公司管理的收益率水平、个人需要牺牲当期流动性以及我们上面提到的,中国本身对于个人购买共同基金有免税政策,且目前征管现状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信托计划收益也没有缴税的现状,75%的比例是否还是过高也可以进一步探讨。第三、这个账户还是无法给予个人自由自配。只能是购买保险公司的对应保险计划。正如《明智的401(K)投资》提到的,影响个人退休账户收益,以及个人要参加相应的计划的吸引力如下:
1、个人参与计划可以抵税,更多的钱可以提前积累起来用于投资,这个长期从复利角度看是影响很大的;
2、相对于个人自己投资产生的收益每年要交税,个人在401(K)计划和退休账户IRAs投资产生的收益,期间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样个人可以积累更多的资金继续投资,长期从复利角度来看,这个影响也是很大的;
3、账户的管理费等水平也极大影响了个人参与计划最终退休的收益。必须很明显,如果我所有的保障计划都是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要收管理费,保险公司投资共同基金,共同基金也要收管理费。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收益肯定要低一些。如果我自己退休账户IRAs的钱自己选择投资共同基金不是可以减少管理费吗。
因此,目前中国建立的这个第三支柱对个人有多大的吸引力也需要进一步接受市场检验。同时,如果我们要鼓励企业年金和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考虑到中国目前资本市场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和征管现状,退休年金的税收优惠力度还应该更大一些。同时,在金融体系层面建立独立的退休账户IRAs应该是更有吸引力的措施,这个就需要央行层面的配合。
(四)中美金融市场水平的差异
能否为养老金提供丰富的、差异化和适应需求的投资品种也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重点。美国的金融市场和美国养老基金形成了良性的互动。退休保险资金给美国金融市场提供了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美国金融市场也开发了上千种适用不同水平的养老基金投资产品。比如比较典型的是生命周期基金。比如,如果你2010年时,你想在20年后退休,你可能把钱投入到2030年到期的基金中。你选择30年后退休,你可以选择2040年到期的基金。这些基金就考虑你的退休需求,自动平衡股票资产、债券资产等各类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在资产增值和保值之间取得最大的平衡以满足你退休的需求。
这一点,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基金行业的创新已经走在了前面。日前14家公募基金公司拿到了养老目标基金批文,这种养老目标基金就是类似于美国的生命周期平衡基金。比如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FOF、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FOF、博时颐泽稳健养老目标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FOF。
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在制度层面没有真正建立个人退休账户IRAs税收优惠制度,个人投资这些基金取得的收益(包括分红和申赎价差)免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用于购买这些基金的钱仍然没有免个人所得税。
因此,总体对比中美两国的养老保障税收体系,我们的养老保障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当然,这个需要在顶层设计层面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体系构建明晰了,后面的配套税收制度才能逐步出台。
目前来看我国的养老保障税收制度更多还是停留在试点层面。最近大家在呼吁进一步大幅度减税,其中减轻企业社保负担也是呼声很高。个人认为,我们只有在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中把个人账户做实,才能为降低法定层面社保负担留下更大空间。
因此,我们何不考虑现在出台更大力度的鼓励做实社保个人账户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回应社会减税需求,又将减税效应注入到做实个人账户中,为构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机制做铺垫。
参考资料:
《明智的401(K)投资》 中国基金业协会和艾史兰德国际(Ashland PartnersInternational)共同翻译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相关资料
《美国社会保障税》郭勇鹏 王玉环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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