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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总局明确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个税计算方法
2019年02月02日

2018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了过渡期内相关个税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其中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个税计算问题,由于政策对相关操作细节没有进行明确,大家感到无所适从。前两天,总局12366纳服平台发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其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个税的操作方法,让大家能够在2月申报期内正常进行个税的计算和申报。

一、164号文的基本规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月度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二、《30答》的进一步明确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2.月度预扣预缴

日常预扣预缴时,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根据以上的政策规定,营销员、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税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佣金收入×(1-20%)-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含税佣金收入×(1-20%)-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因此,月度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各项要素,可以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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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策操作细节的明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也做了相应的升级,综合所得纳税申报表单中新增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所得”申报表。从申报系统的操作上看,20%的费用减除、25%的展业成本以及基本费用减除均为系统自动计算填写,扣缴义务人仅需要填写收入额以及其他扣除项等,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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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及填报示例

案例说明:

1.张三为A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5000元。其自行缴纳三险一金共计15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4000元,假设年度内每个月三险一金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变。

根据《30答》的政策答复,证券经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以及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暂不扣除,A保险公司1月份为张三进行扣缴申报时,可扣除的包括20%费用、展业成本以及基本费用减除5000元。

(1)佣金收入额=25000×(1-20%)=20000元

(2)展业成本=20000×25%=5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5000=10000元

(4)应纳税额=10000×3%=300元

假设张三2019年度内每月均从A保险公司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5000元,全年共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300000元。

(1)全年从A公司取得收入额=25000×12×(1-20%)=240000元

(2)展业成本=240000×25%=60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240000-60000-60000=120000元

(4)A保险公司全年预扣预缴税额=120000×10%-2520=9480元

2.张三同时还在B保险公司任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30000元。

(1)佣金收入额=30000×(1-20%)=24000元

(2)展业成本=24000×25%=6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24000-6000-5000=13000元

(4)应纳税额=13000×3%=390元

假设张三2019年度内每月均从B保险公司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30000元,全年共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360000元。

(1)全年从B公司取得收入额=30000×12×(1-20%)=288000元

(2)展业成本=288000×25%=72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288000-72000-60000=156000元

(4)B保险公司全年预扣预缴税额=156000×20%-16920=14280元

3.2020年4月,张三进行汇算清缴。

按照《30答》的政策答复,张三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其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

(1)综合所得收入额=240000+288000=528000元

(2)展业成本=528000×25%=132000元

(3)专项扣除(三险一金)=1500×12=18000元

(4)专项附加扣除=4000×12=48000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28000-132000-18000-48000-60000=270000元

(6)全年应纳税额=270000×20%-16920=37080元

(7)全年已缴税额=9480+14280=23760

(8)汇算清缴应补税=37080-23760=13320元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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