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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普惠性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线访谈 ——十一大政策要点值得你关注
2019年02月27日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国税总局在线访谈“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 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解答了几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我们认为有几大政策要点值得你关注: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享受实现了四个“全自动”,更加便捷高效

[ 主持人 ]

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此次小微企业惠普性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四是持续优化征管服务。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在2月1日前已经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完成了征管系统、网上申报系统的升级和优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了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四个自动’功能。”……

“上面提到的‘四个自动’,具体是指:一是自动识别。即信息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在申报表中所填报的信息,来自动识别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二是自动计算。信息系统根据识别结果,对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自动计算其减免税金额。三是自动成表。系统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减免税申报附表。四是自动校验。纳税人完成申报并保存纳税申报表时,系统会再次进行校验,确保纳税人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四个自动’功能的实现与不断优化,将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

【解析】

随着征管系统的升级,四个自动功能的不断优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将更加便捷。纳税人只需要填报申报表的相关数据,系统就能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进而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2.梳理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应税所得300万以下,分段计算;超过300万的,全部不能享受优惠

 2、[ 网友18252 ]问题:

假设我单位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这位网友把需要缴纳的税款算多了。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希望大家能够记住一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时,需要分段计算。

 3、[ 网友13525 ]问题: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这位网友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个问答实际是以案例的形式对享受优惠金额的具体计算进行了总结,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时,实际税率为5%;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时,应分段计算,对于100万的部分按照5%税率计算,对100万至300万的部分按照10%税率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时,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具体优惠计算,我们总结如下,假设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X万元:

•X≤100万元时,应纳税额=X*5%;

 • 100<X≤300万元时,应纳税额=(X-100)*10%+100*5%

• X>300万元时,应纳税额=X*25%

3.在税收文件已经规定从业人员在实际用工单位计算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些人员不在劳务派遣公司计算人数,避免重复计算,但劳务派遣公司收入计算口径是否剔除代发工资、社保未明确

6、[ 网友137336 ]问题:

我想问一个关于从业人数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出的人员,要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吗?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解析】

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因此,如果按照这个填报规则,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应将派遣人员计入单位的从业人数;而从劳务派遣公司的角度而言,这些人员因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务关系,需要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进而导致该部分人员在两个公司重复计算。

此次答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仅算入接受派遣的单位从业人数,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计算方法更加合理,也使得劳务派遣公司能更大限度地享受优惠。

4.明晰汇总纳税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

23、 [ 网友19816 ]问题:

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解析】

此次解答对于汇总纳税申报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情况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应按汇总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来进行判断。

5.重申了2019年1月1日前成立的创投企业享受税后优惠享受的时点如何计算投资满2年期限

11、[ 网友19874 ]问题: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刘司长,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您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6.明确了创投企业只要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只要一个在政策执行期限内,都能享受优惠政策,避免理解歧义

12、[ 网友13522 ]问题:

想向刘司长确认一下,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因此,对于创投企业来说,在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时,存在两个时间节点:“投资期”与“税收优惠享受期”,两个时点不一致。

财税[2019]13号也给予创投企业一定的优惠,将其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放宽,“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也规定“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为了避免政策适用时间的歧义,同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此次答疑对投资时点进行了总结“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了分析,避免了歧义,也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

7.【特别关注点】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存在差异

13、[ 网友131443 ]问题: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这位网友对政策研究的比较细。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8.解释了申报期限变化的情形与影响

15、[ 网友142214 ]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2、[ 网友18569 ]问题:

我们企业一直是按月申报的,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改为按季度申报,那么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期限怎么确定?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4月、7月、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征管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四、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因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提升,一些原不能享受优惠的企业,新政策实施后可以享受优惠,纳税申报期限由月度改为季度,也方便了纳税人的申报。该答疑对于纳税申报期限如何调整进行了简单叙述,主管税务机关会联系纳税人办理,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联系办理。

9.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判定标准不再根据上一纳税年度数据计算,直接按当年度截止本期末计算,更加便捷确定

16、[ 网友12352 ]问题: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解析】

此次的预缴与之前的不同,在之前的预缴申报表中,对于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规则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选择:

1.以前年度成立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现在的填报规则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相比之下,在季度预缴时,新的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更为简便,不需要考虑上年的情况与预计本年的情况,而仅根据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进行判断。

10.明晰小型微利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0、 [ 网友19667 ]问题:

刘司长,你好!请问企业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80万元,但二季度累计利润200万元,资产、人员都符合小微条件,那么,一季度预缴的80万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在2季度办理退税吗?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因此,第1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4、 [ 网友162352 ]问题: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解析】

由于在预缴时,是否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采用累计计算的方法,因此,在年度中间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的情况会发生变化。可能出现上期不能享受但本期能享受;上期能享受但年度汇算不能享受的情形。

此处的答疑也进行了分析:

对于上期不能享受优惠,但本期享受优惠的情形:多预缴的税款不能在下季度申请退税,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上期享受优惠,但年度汇算不能享受优惠的情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1.明晰限制性和禁止行业如何查询

24、 [ 网友17652 ]问题: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解析】

对于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之前的纳税申报表中仅说明为: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使得企业在实际判断中可能难以把握。

此次答疑也给了可以执行的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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