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A(境外投资者B--香港法人,50%;境外投资者C--香港自然人,50%)
2000年B/C初始投资成本分别5000万人民币,合计A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假定2008年初账面未分配利润8000万,2015年初账面未分配利润2亿元。
问题一:
若A公司于2015年决议分红1亿元,B、C税收如何计算?扣缴?(依据)
答复:
B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8000)*50%*5%=50万元
C应缴个人所得税=0元
A公司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十条 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问题二:
若B公司拟将把50%股权转让给境外自然人D,B的税负及扣缴政策?
答复:
B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价-5000万元)*10%=
B公司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B与D双方为非居民且在境外交易的,故B公司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A公司应协助税务机关向B公司征缴税款。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问题三:
若c自然人拟将把50%股权转让给境外自然人D,c的税负及扣缴政策?
答复:
C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价-5000万元)*20%=
因为C与D双方为非居民且在境外交易的,故C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A公司应协助税务机关向C征缴税款。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作者: 胡钟淼 方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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