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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通俗讲解:开曼新法对你的影响
2019年04月19日

前几天发生了一件投融圈的大事,就是开曼群岛发布了《开曼经济实质法》。

如果不遵循经济实质法,后果可能会有三种:罚款,注销公司甚至五年的刑期(如果提供虚假信息)。

很多企业家根本没有耐心去阅读长篇大论的税务分析,而且非专业人士绕过专业术语去阅读一篇专业文章极为困难。

这篇文章专门给非专业人士所写,我尽可能的写的浅显清晰,但如果各位看完觉得还是不懂,可以联系微信号jinpeize1977再来和我探讨。

首先,这个开曼新法最核心的规定是什么?用一句话说就是:

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应当符合特定的经济实质要求。”

我估计不专业做财务法律工作的老板们一定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所以,事情还是要从开曼群岛的定位说起。

世界上有很多避税港(有的翻译为避税天堂,这个翻译是误传),避税港税负极低或完全为零。所以,很长时间以来,都有众多公司选择在避税港设立公司,向这里转移利润从而逃避纳税义务。开曼群岛就是避税港其中之一。

跨国企业最简单的操作方法之一,就是在这些低税/免税地区从事“形式上”的重要活动,然后把集团中的大量利润转移过去,享受免税待遇。

之所以说是形式上重要,是因为这些空壳公司只需要一个电子邮箱就可以维护,不会有复杂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发生,正因为此,这些公司也被叫做“信箱公司”。

早在1998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已经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所以出具了一份报告,分析这些低税、免税地区应该如何开展重要活动。

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

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当年9月召开G20圣彼得堡峰会,众多国家加入BEPS行动计划。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级反避税联盟的建立,对传统避税地正式宣战。

到了2017年,欧盟理事会将BVI和开曼等一些传统的离岸地列入了“灰名单”,要求其解决“经济实质”问题。

开曼当然不希望自己进一步进入“黑名单”,于是开曼立法议会在2019年1月生效了《开曼经济实质法》以及《2019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合作)(附件修订)规则》,作为对一系列压力的回应。

这就是事情的由来。

再回到经济实质法的核心要求。也就是这句非常难懂的话:“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应当符合特定的经济实质要求。”

“经济实质”是关键。

你的经济实质在A国,但利润都在避税港B,A国没有征到税,避税港B也不用征税,那么你在哪里都没有缴税。现在如果你一定要把利润放在B,那么你就要证明你在B有经济实质。

是不是诉求非常清晰?

1.首先让我们看看经济实质的要求。

要想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必须先通过经济实质测试。测试由开曼税务信息局进行。经济实质测试其实是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

•相关活动是否核心创收活动发生在开曼?

•开曼公司是不是以适当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及指示?

•在开曼是不是有足够的经营费用支出?

•在开曼是不是有足够的办公场所?

•在开曼是不是有足够的全职员工或其他有合适资质的人员?

这些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是实际上招招指向要害所在。

原因就是,过去很多税务筹划方案(包括我本人负责操作的方案在内)都是将开曼公司的风险做高,但将功能外包给其他方,然后辩称实际上已经承担了经济实质。但是在《开曼经济实质法》里面,规定了在开曼当地是不是有管理者能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和指示”的条件,如果没有人进行这种“管理和指示”,其实仍然是信箱公司,我认为仍然无法通过最新的经济实质测试。

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对这种“管理和指示”也做了一定程度的明确,标准包括了董事会的经验、董事会的法定人数、董事会的召开频率等等。而且,税务局也会考虑一系列其他参考因素,比如员工时间付出、有多少合资格的人员、如何外包等等。请注意,尽管填补了法规的空白,我认为这些测试仍然是非常主观性、原则性、概括性的,也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程序指引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具体如何操作和落地尚有待于开曼进一步发布一个工作指引。

这就难怪欧盟指出希望开曼能够进一步发布操作指引来让新法落到实处,并在2019年底完成立法,可见需要做的工作仍然是很多的。

2. 其次我们看看所谓的相关主体

让很多投资者如释重负的是,目前亚洲设立于开曼的美元基金主体以及一系列特殊目的公司(SPV)都不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管理的范畴,也就没必要有任何经济实质。

而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SPV投资主体稍微复杂一点,需要注入经济实质。只不过不同层级的控股主体需要注入的经济实质不同。

如果你是一个纯投资主体(不是上市集团最上层的控股公司),其实需要注入的经济实质非常有限,因为这种公司只是收收股息红利而已,这种情况其实无须太担心,当地备案中介都会帮你履行备案程序,通过测试是较为容易的。

但如果你不能认定为是纯投资主体,而是一个上市集团最上层的控股公司,那么需要注入的经济实质就多了,因为毕竟作为集团总部,不能仅仅收股息红利那么简单,还需要履行召开董事会、承担费用开销、统筹管理集团业务、进行管理决策等等一系列复杂经济行为。这些经济实质的注入可不是小事,毕竟没有几个董事会成员真的愿意去开曼群岛现场办公,所以很有可能这样的公司最可能会触犯经济实质法。但也不用过分担心,因为都有解决的筹划方法,比如“税务居民身份”的筹划,你可以把开曼这家没有经济实质的公司认定为其他国家的居民企业(比如中国居民企业或新加坡居民企业之类),自然也就无须注入开曼经济实质了。

当然,不同的企业面临的问题不同,解决方式也大有不同,不可一概而论。我最近正在帮三家企业进行开曼新法下的风险评估,对于新法,无论采取何种何种行动-保持不变还是架构重整,系统的评估自己的风险都是极为必要的。

新法的颁布只是把反避税工作开了一个头。最终如何会有什么更新的操作指引和补丁发布?欧盟是否会认可开曼的努力?其他避税港将如何跟进?这些避税港之间将如何博弈?这些都对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关键的影响。

无论如何,我们要知道的是,在BEPS的大环境下,利用法规漏洞逃避所有纳税监管和义务的时代绝对是一去不复返了。

而税务筹划工作,也正在进入一个精细化操作的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里,精准测算税收方案利弊和拥有全球税收视野这两个能力将变得尤为重要。

作者: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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