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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策也需要接地气的征管措施才能惠及纳税人——对防控疫情增值税免税征管操作的几点建议
2020年02月21日

这次武汉疫情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一系列防控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能真正落地惠及纳税人,实际上更关键的还是要看我们是否有接地气的征管措施。如果征管措施不到位,好政策实际就是空中楼阁和画大饼,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比如,本次针对武汉疫情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了征管落地的一些原则。但是,我们认为,在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和能否真正惠及纳税人。

一、1月份开具专票的纳税人负数申报是在1月份申报期(2月份)还是2月份申报期(3月份)?

从目前总局12366和部分地方税务局的答复看,应该是在2月份所属期的申报期(3月份)进行负数申报。我们认为,这样的征管执行口径就无谓地找麻烦,既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效果,也增加税企双方负担。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退款或重开的,可在当月直接收回发票作废。如果跨月的,则必须是在开具红字发票后才能在开票金额中冲减。但是,这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免税,4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所以,我们认为总局12366答复的这个做法反而增加麻烦。如果一个酒店业纳税人1月份开了106万增值税专票,鉴于2月份申报期是在2月28号,按照12366说法,鉴于跨月必须开红字发票,2月份开,也只能到3月份申报冲。则2月份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不能冲减,必须交税。但是,后面答复又说到,如果2月份当月也没法开红字发票,在3月份申报2月份增值税时,可以按照4号公告的规定,先在未开票金额填负数享受,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我们认为,这个做法完全是折腾。本来纳税人资金就紧张,免增值税的实际目的就是要缓解纳税人资金紧张的问题。你还是要纳税人先把税交了,到3月份申报2月份税款时,如果都是免税,申报负数还要退税,占用纳税人一个月资金。同时,答复也说了,2月份没法开红字发票,3月份申报2月份时也可以填负数,即填报负数不是要等先开红字发票,只要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那你为什么不同意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就直接负数填报呢。本身1月属期的申报在2月份已经延期到2月28日。

同时,在总局12366在疫情发票答疑的第7问中,对于1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也就是说,如果是普通发票,我2月份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就直接负数填报享受减免税了。为什么对于专票要折腾先交税再退税。

建议:强烈建议对于专票、·普票采用一致的处理方式,允许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没必要搞成先交税,再抵税和退税。先交后退,人为增加不必要的办税成本,且没有真正使免税政策发挥疫情时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效果。如果2月份申报时没有填负数且已经申报缴税完成了,则在3月份申报2月份时再填负数,这样使抵税和退税变成个别问题而不是普遍问题,真正体现税收优惠政策的诚意。

这样才既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影响优惠政策扶持效果,也不增加基层税务干部后期退税的负担。

二、享受免税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需要追回?

如果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1月份开具的不是增值税专票,而是开具的正常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本次纳税人享受免税,是否需要将普通发票收回,重开零税率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从而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呢?

我们认为,对于特殊时期的特殊考虑。本身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涉及进项税抵扣。如果要求纳税人收回发票重开,其实会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价格争议。比如,我原来给你提供服务收款106万元(6%增值税)。你现在免税了,如果要收回发票重开,国家给你免增值税了,是否你应该退6元给我,给我开100的发票,还是不退款重新开106的发票。因此,这就涉及到国家给的这个免税究竟是给消费者还是给企业。我们认为,这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大的初衷还是要扶持中国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应该尽量形成政策执行的效果惠及他们。

建议:我们建议,对于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1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就不需要收回和红冲了,直接应该同意他们在2月份申报1月份税款时就直接在未开票金额中负数红冲,同时进行减免税申报。这种情况更没必要让别人2月份先交税,到3月份申报2月份税款时再负数申报去退税或抵税。当然,在2月份政策已经颁布后,你享受免税的,开票则应该按免税发票开具。

三、是否对纳税人1月开票业务特殊考虑,按单笔开票业务享受免税

比如某住宿企业2020年1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6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万元(含税)。

按照政策规定,该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后期开红字发票。但是,并非所有的受票人都同意啊。比如,很多国际酒店的标价都是这么写的,住宿费一晚100,不含税金。你开票开106给我,那国家现在免增值税就没有税金了,你现在应该收我100,而不是106。此时我就不同意你开红字发票,如果开就要退6元给我。

此时,就会导致纳税人一部分票能够开红字,一部分发票就无法开具红字。如果我们要求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必须按整体经营范围来,只要有一笔业务没法开具红字发票,则整个业务都不可以免税,则部分纳税人实际上1月份就没法享受免税。如果部分税务干部再进一步延伸,如果你1月份国家给你免税,你不享受,属于放弃,放弃36个月内不能再享受,则这部分纳税人整个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就完全泡汤了。所以,这就是大家看到的,再好的政策,你没有接地气的征管措施和执行口径,等于画大饼。

建议:我们建议是,对于1月份情况特殊考虑,允许纳税人按照单笔业务分拆享受免税,即对于开具普通发票的,不要收回直接红冲。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允许纳税人自主判断,先红冲。待疫情结束1个月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针对1月份红字发票开具的信息,无法开具的申报补税。

当然了,针对2月份后的,则应该统一执行,如果纳税人享受免税则应该开免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不享受免税,则正常开票,不允许开普票免税,开专票交税。

四、能否允许纳税人部分项目业务免税、部分项目业务不享受免税

比如,某酒店既提供住宿业务,也提供餐饮业务。此时,对于住宿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会比较麻烦,一是客户住宿一般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其次,一旦住宿免增值税还涉及复杂的进项税转出问题。而餐饮业务本身就开具增值税普通。此时,我们能否允许纳税人对于住宿业务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餐饮业务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呢?

建议:从政策扶植纳税人的角度,我们建议在实际征管中,如果纳税人能准确、分开核算住宿和餐饮的业务,应该允许纳税人按不同项目业务分别选择享受还是不享受增值税免税,使税收优惠政策最大化惠及纳税人。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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