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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变更有限合伙——税收风险不容忽视
2020年11月12日

近日,上市公司瑞达期货(002961)发布了一则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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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则公告,大家关心的主要就是原先持有瑞达期货5%以上股份的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工商迁址到北京后直接通过工商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以其持股构架出现的问题就和原先中国平安限售股减持中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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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交易构架下,后期厦门金信隆作为法人公司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在厦门金信隆层面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分配到自然人股东层面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减持实际税负高达40%。这种问题和当初中国平安限售股减持的问题一模一样。当初中国平安是通过将其法人持股平台签到西藏林芝这个税收洼地,希望通过西藏原先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加财政返还解决问题。当然,后期中国平安找到其他战略投资者直接从自然人手中购买法人持股平台公司的股权(而非直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也变相解决了这个重复征税问题。

鉴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直接由合伙人按各自身份缴纳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也能解决法人持股平台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针对法人持股平台重复征税的另一个做法,是通过将法人持股公司迁址到一个可以直接工商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地方,在变更为合伙企业后再减持,当然这个一般也是配合当地通过个人LP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有财政返还政策进一步加持。当初最典型的是在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就直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变更为合伙企业:

为支持企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经10月9日自治区工商局第23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变更登记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变更登记应当遵循依法登记的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自然人一人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未提出异议;

(二) 公司设立2年以上,公司全体股东已按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定足额缴纳全部出资;

(三) 国有股东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外商投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已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四) 合伙人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必须有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

(五) 符合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其他条件

由于新疆既有工商的鼓励政策,又有税收优惠加地方财政返还扶持,因此当初一系列上市公司将法人持股公司迁址新疆后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到有限合伙企业,究竟工商是必须要做注销清算后新办,还是可以直接走工商变更程序,这是《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层面的问题。但是在税收层面,我们的政策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这就是说,不管你从有限责任公司到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是走注销再新办,还是直接走变更程序,在企业所得税上都必须按先清算后新办程序处理。即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虽然工商变更为北京金信隆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先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都必须按照清算的原则,在公司层面确认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这部分股票分配给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这些个人再按照股票公允价值出资成立新的合伙企业。

因此,这个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工商变更在企业所得税上是要按一般清算进行税务处理交税的。

从上市公司的公告来看,厦门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该第一步是公司迁址到北京,此时名称为北京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这个只是境内经营地址变更,不涉及税收问题。第二步,是从北京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金信隆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此,针对这一变更的税收清算和补税行为应该由北京税务局负责监管,相关税收应该在北京缴纳。

当下税收监管环境已不同以往,税务工商信息交换,大数据监管已经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动作。法人公司变为有限合伙,税收上按清算处理必然涉及在未实际减持股票的情况下,法人公司和个人股东层面都要补交一大笔所得税。因此,企业不能仅仅根据以往过时经验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埋下大额补税的风险。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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