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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形式多 税务风险别放过
2021年09月30日

Wind数据库显示,今年以来,已有56家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违规情形,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关联交易违规情形。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因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受到处罚的情形最多,共出现49次。此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的情形出现21次,违规担保的情形出现12次,违规资金拆借的情形出现4次、未披露关联关系的情形出现1次。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关联交易违规情形中,或多或少存在着税务风险。

实务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商品购销、提供或接受劳务、转让金融资产、拆借资金以及提供担保等方面。上市公司要想合规合法地进行关联交易,既要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也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一方面,上市公司应正确看待关联交易,摒弃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款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审议制度,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低于公允价值转让股权,可能少缴企业所得税

● 典型案例

前不久,某国有企业F集团破产重整方案获表决通过。在此过程中,F集团长期存在的诸多重大治理失衡情况被揭示出来,引发社会关注,关联交易违规就是其中之一。2001年~2015年,14年的时间里,F集团某下属公司的股权共转让了15次。股权的受让方大部分是F集团原主要负责人或者F集团的关联方,并且转让价格均为初始出资额,其关联方之间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存疑。

此外,F集团改制时,F集团账面净资产约10亿元,但是评估价值却只有1.5 亿元左右,其65%的股权价值仅为1亿元左右,F集团管理层更是仅用了4400多万元的对价就获得了公司30%的股权。F集团改制结束的几个月后,其账面净资产就增加到40亿元。可以说,F集团改制时确定的股权价值明显是不公允的。按照最保守的情况估算,如果以改制时F集团账面净资产为公允价值,其30%的股权价值至少为3亿元。也就是说,F集团改制时少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约2.55亿元,涉及所得税金额6000多万元。

● 风险提示

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对价。如果上市公司关联方转让股权时的价格低于公允价值,不但存在转移利润的嫌疑,还可能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股权时,需确定合理的公允价值,以免事后再补缴税款。

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转移利润,将受到税务检查

● 典型案例

今年4月,深圳市某上市公司就因利用关联交易不合理转移利润,受到税务检查并补缴税款。该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其大部分收入和利润转移至位于霍尔果斯的“空壳”子公司,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将霍尔果斯公司2015年~2017年的合计收入约6.6亿元调整至深圳母公司,该深圳母公司补缴税款5200多万元。

● 风险提示

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会在境内或境外的低税地区注册没有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并以关联购销等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地区,进而降低整体税负。需要注意的是,中办、国办引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和“税收洼地”逃避税款的行为将面临巨大风险。

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是税务机关做出避税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笔者建议上市公司,依据这一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管理,既保证关联交易的商业实质,也确保对关联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

关联方之间违规拆借资金,或面临特别纳税调整

● 典型案例

M上市公司是一家医药企业,年均外部借款余额将近10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4亿元,如此巨大借款金额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经调查发现,M公司利用其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成本获得资金,并无偿借给关联公司使用。最终,M公司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5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 风险提示

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是上市公司常见的关联交易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关联方之间的无息拆借、有息借款。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借款、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实务中,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款、贷款形式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而实现避税目的,也就是所谓的资本弱化。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如果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也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面临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本文已发表于《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戴旭峰/助理 甘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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