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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执行落地细节需关注
2022年03月23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近年来,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提振相关行业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的信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频繁出台或更新。与此前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相比,12号公告对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畴、扣除企业类型的限定、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定等均有一定的更新。12号公告核心内容是明确对于中小微企业特定期间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允许其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速折旧并扣除。同时上述加速折旧形成的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同时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说来,我们认为相关企业应关注如下问题:

1.中小微企业的范畴

【文件原文】

1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我们的解读】

众所周知,企业规模的判定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并由国家统计局发布。该标准为一般标准,其他行政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适用范围的环节将针对政策适用性导向自行在相应标注范围内确定对应类型企业的“入围标准”。12号公告旨在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市场活力,激发中小微企业的投资热情,故12号公告对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在满足国家非限制、非禁止行业的前提下,按照各行业相应规模外购大额固定资产的可能性进行了一定标准的划分,总的来说系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适用12号公告的标准进行了具体限定。

这就要求相应的纳税人在适用12号公告时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一是明确自身的行业类型。12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如何判定企业自身行业的具体要求,但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其他文件的要求,满足行业类型的要求需要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并基于企业自身的行业类型,按照12号公告规定的具体标准确认企业是否满足“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

二是要避免错用标准,如前所述,制定税务文件时,在国家一般标准的基础上会有不同的中小微企业标准的具体确认原则,例如近期发布的《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就统一确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4亿元”的企业,且分别明确了“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在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时,应单独确认自身是否满足文件中对应规模企业的具体要求。

2.  购置期间的限定

【文件原文】

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我们的解读】

所谓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目前可以参考的“购置时间”的具体规定,为《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之规定。

3.允许享受政策的对象

【文件原文】

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我们的解读】

12号公告的购置对象仅限于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不适用本公告,非固定资产(如无形资产等)也不适用本公告。

4.金额及扣除标准

【文件原文】

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我们的解读】

12号公告以单位价值500万为界,这里的单位价值,指的是单件资产的价值,并不是整体资产的价值。

从可享受的固定资产类型分析,满足条件的电子设备,单位价值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满足条件的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和其他生产设备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享受优惠的可选性

【文件原文】

12条公告第五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我们的解读】

12号公告并不强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该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来自愿选择。如果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6.享受政策无需备案

【我们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7.案例分析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属于符合中小微企业定义条件的企业,2022年1月1日购入一台电子设备,不需要安装,直接可投入使用,单位价600万元(不含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税合计678万元。

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3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3年),预计净残值率0%。设备购入后直接投入使用。

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相关规定,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12号公告政策。

问题:2022年度就该电子设备享受12号公告政策的财税处理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购入电子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6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78.00万元

2.2022会计折旧

会计折旧额=600/3=200万元

假设电子设备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200.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200.00万元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由于企业满足12号公告规定的条件,且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则2022年度企业税务上计算的折旧额为60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折旧额为200万,差额400万元,在2022年度需要纳税调减。

2023和2024年度,会计上确认折旧额均为200万元,税务计算折旧额为0元,企业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均需要纳税调增200万元。

作者: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人/技术总监 孔令文  助理经理 杨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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