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的直播带货走红网络,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也涌入直播行业进行销售。随着销售方式和种类的多样化,商家在委托网红直播时,需要注意的税收风险也应运而生。
下面首先简单介绍一下目前市面上的三种直播销售的模式:
1. 企业直接与网络主播签订劳务合同
商家和网络主播个人直接签署合作协议,相当于主播向商家提供推广服务,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主播通过直播带货所获得的收入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计征,预征税率为20%~40%,次年需要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同时,网络主播个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取得对应的劳务发票后方可税前扣除。
2. 企业直接和直播平台签订服务合同
企业直接和直播平台签订服务合同,取得对应的服务费发票,方可税前扣除。这种模式下面,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无论是销售额还是粉丝打赏都属于公司收入,最后公司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委托直播带货的商家只要取得直播公司开出来的服务费或者佣金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3. 企业与直播个人成立的工作室或者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该种模式下面,企业取得对应工作室或者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方可税前扣除。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形式,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了解直播销售的模式后,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会支付给直播平台或者网络主播的费用,大致分为两部分:坑位费,销售佣金。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这两个费用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两大方面问题。
坑位费
企业委托主播公司进行直播带货,一般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坑位费”。主播在进行直播前,会先挑选部分商品,被选中的商品就相当于在主播的直播间里“占了一个坑”。利用直播间的人气,不仅商品的销量会增加,而且商品的知名度也将大大提升,所以商品一旦被选中,企业就要付给主播公司或者网络主播相应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坑位费”。
在现实销售中,我们企业拿到的坑位费发票一般是直播平台或者是主播公司开出的,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信息咨询费”、“平台费用”等内容。企业拿到这些类型的发票会困惑应作为什么费用扣除。我们分析服务实质的内容,其实“坑位费”的实质,在税法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由此可见,主播公司或网络主播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要按照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向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主播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故不管对方开来的技术费发票或者服务费发票,我们均应按照业务实质认定为广告宣传费,并计入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销售佣金
直播带货销售的佣金和之前传统模式下的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方式都基本相同。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应关注对应的扣除比例限额问题,因为根据直播销售的市场环境和行情直播的佣金和手续费比例普遍略高,一般销售佣金在20%-35%之间,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
相关税法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文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作了规定。
实务中,商家发生直播带货的佣金支出,要根据服务协议或合同内容,来判断应如何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举例来说,如果是主营鞋类及服装销售的企业,请主播公司直播销售鞋类及服装,那么,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应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可税前扣除限额,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是主营保险服务的,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由于网络直播带货的形式特殊性,也产生了相应的涉税风险,主要有:
1.认为个人直播带货无需纳税;
2.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对网络主播取得的销售佣金等收入,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替票”才给予结算;
3.不恰当地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助“税收洼地”避税。
如前段时间,税务部门在税收大数据分析中发现多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稽查。通报显示,网络主播在直播期间,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
所以,作为取票方的委托直播的企业,应该引起重视,首先在日常业务中应及时取得对应的发票,核对发票的三流一致问题。现在,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情况下,支付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次,为了避免帮助主播偷税漏税而签订虚假的或者不符合实际业务的合同或者将一个合同分拆不同主体签订而分散其收入所得,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分开坑位费和佣金的金额,以及是否包含增值税。
在大数据时代,尤其是网络经营,交易的痕迹都会留在互联网上,在金三大数据监管下是显而易见的,近几年查处的数个十几亿的涉税案件,对每一位纳税人来说都是一堂税收实践课,不仅是主播们要增强纳税意识,作为委托方的企业也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对税收风险进行合理控制。
作者:中汇(宁波)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陈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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