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需要选择投保的基础保险补充形式,是对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商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营利为目的、以订立保险合同运营方式提供的保险服务。
保险费用是企业为员工提供更好保障从而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可避免的一项支出,但是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及能扣除多少在税法中都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就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在所得税上的税务处理区别作简要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除财税[2009]27号的要求外,各地方税务局也有不同的补充要求,例如浙江省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商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补充】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案例分析:
某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9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管理费用900万元,销售费用800万元,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元,其中企业年金120万元,为非特殊工种的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
该企业2022年的年金扣除限额=1000万元*5%=50万元,不可税前扣除120万元-50万元=70万元,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也不可税前扣除,故在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纳税调整增加7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而补充医疗保险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列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故补充医疗保险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补充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确定标准有差异,具体为:
各地每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请查询当地统计局或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例如根据杭州市统计局2021年杭州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46701元,杭州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4906元。
【补充2】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补充】根据《财税〔2017〕39号》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具体请自行搜索此文件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三、综述
笔者综述:对于企业所得税,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税前扣除,商业保险除特定的几种商业险以外均不可税前扣除;对于个人所得税,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限额内扣除,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按照2400元/年限额税前扣除。以下表格列示区分:
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及商业保险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
以上仅为税前扣除的政策,企业应从自身发展和员工利益出发,为企业创造美好高效的发展环境。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吴轲/助理 李真真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更多与本文有关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电话:010-57961169